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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03
朋说丨不具有共同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019年7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都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某路口向被害人张某索讨欠款未果后,遂打电话将被告人王某某叫来现场,王某某骑车赶到现场后,即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并进行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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