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说丨仅有被害人指控不能简单认定构成强奸罪——浅谈补强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徐某聚餐饮酒后,一同至某酒店入住。李某从徐某处得知徐某的女友秦某已入住该酒店,但徐某想与女友分手,不想与其见面,李某征得徐某同意,向酒店前台索要秦某所住房间门卡,其称帮助徐某与秦某商谈双方分手之事。后李某持房卡开门进入秦某的房间,趁秦某熟睡之际实施亲吻、抚摸胸部的行为,秦某惊醒后予以反抗,其间秦某反抗并大声呼叫。一小时后,李某离开秦某房间返回自己房间睡觉,秦某离开房间至酒店前台拨打110报警称其被李某强奸,公安机关接警后至该酒店将李某抓获,李某到案后供述了强制猥亵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未承认强奸。秦某前往医院鉴定,未发现存在精子,现场勘验也未发现可证明强奸行为的证据。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辩护人以强制猥亵罪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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