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徐某聚餐饮酒后,一同至某酒店入住。李某从徐某处得知徐某的女友秦某已入住该酒店,但徐某想与女友分手,不想与其见面,李某征得徐某同意,向酒店前台索要秦某所住房间门卡,其称帮助徐某与秦某商谈双方分手之事。后李某持房卡开门进入秦某的房间,趁秦某熟睡之际实施亲吻、抚摸胸部的行为,秦某惊醒后予以反抗,其间秦某反抗并大声呼叫。一小时后,李某离开秦某房间返回自己房间睡觉,秦某离开房间至酒店前台拨打110报警称其被李某强奸,公安机关接警后至该酒店将李某抓获,李某到案后供述了强制猥亵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未承认强奸。秦某前往医院鉴定,未发现存在精子,现场勘验也未发现可证明强奸行为的证据。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辩护人以强制猥亵罪进行辩护。
02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系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系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为: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李某的供述等。其中,关键证据医院检验报告单和鉴定文书均证实“秦某阴拭中未检出精子”。
被告人李某辩解其去秦某房间是帮徐某某谈与秦某分手的事情,其没有强奸秦某,只是在秦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亲了其,摸其胸。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秦某的指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的指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被害人关于被强奸过程的陈述有矛盾之处,故采纳辩护人关于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罪。
03
本案中,可以认定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指证;认定强制猥亵罪的直接证据除被害人的指证外,还有被告人的供述,两者皆为言词证据。在此种情况下,仅有言词证据是否可以定案对于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1.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
一般而言,在直接证据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需要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即在特定证据不具备足够证明力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才能定案。补强证据规则最初来源于英国,在某些情形下出于对陪审团“知识不足”的担忧,法官必须就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作出判决可能产生的危险向陪审团作出警告,提示其在审核该证据时小心谨慎,这就是补强证据规则 。中国基于政策考量予以吸收借鉴,补强证据规则成为我国现在证据基本规则之一。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明力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主证据,另一种为补强证据。主证据代表着证据本身存在特异性,要通过补强证据来强化证明力度以及印证其真实性,方能产生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主证据尽管能够对案件主要事实产生证明效果,但是不可以作为唯一依据进行有罪认定,否则将违反“孤证不能定罪”这一原则。
2.言词证据系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对象
补强证据规则多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例如,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典型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被称作“证据之王”,然而在只存在言词证据,却没有辅佐性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作为单独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由于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言词证据证明能力十分薄弱。出于避免错误认识案件事实的目的,当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或者被害人的有罪陈述成为定罪证据时,便需要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搜集进行相互印证,才能进行定罪处理,孤证不可以在定罪时成为依据。
在司法审判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明显存在虚假内容,即常规意义上“报假案”的情况极少出现,因此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总体上往往会被法院采信。不过由于被害人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再加上主观性等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所作陈述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瑕疵和自相矛盾,基于此,被害人全部陈述内容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在实际中很少出现。当被害人陈述出现瑕疵或矛盾时,则需要进一步参照案件有关证据,针对被害人陈述做出精准认定,判断其是否与相关证据存在内在的印证关系。若相关证据可相互印证,则陈述内容一般可予以采信;当相关证据只印证了部分事实,则采信已得到印证的部分;当没有任何事实得到印证,则不予采信;如果被害人多次陈述内容存在互相矛盾,同时没有其他证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印证而难以排除矛盾,通常情况下也不予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能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无论是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都可以划定到补强证据的范畴。如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出现内容上的印证及重合的部分,可以相互作为补强证据。
3.性侵案件的特殊性
相当案件中口供可能作为“孤证”存在,该类案件也被称之为“一对一”案件,尤其是性侵案件,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往往包含了全部或主要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基于这一直接证据,裁判者就能形成内心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言词证据又隐含着极大的虚构风险。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性侵场所一般相对封闭,能够取得的证据种类单一,往往很难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为打击性侵,可能会适当放宽性侵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重点审查双方直接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及证明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性侵案件中只以言词证据作为判断标准,和所有案件一样,仍需要借助于间接证据。若能够形成证据闭环来印证言词证据的内容,那么言词证据就能作为定案依据。
例如,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能够排除被害人诬告陷害的可能,综合全案其他间接证据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如,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系无罪供述,则重点判断二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依据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或经验法则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此类案件既要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排除被告被诬告陷害的可能。
4.本案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罪的合法性
本案中,认定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为被害人的陈述,即可视为孤证的单方言词证据。被害人在陈述中表示被告人已完成性侵行为,但被告人辩解其未性侵被告人,仅有猥亵行为。辩护人在对被害人的多次笔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如案发经过被害人的着装情况、被告人实施侵害的过程等,并且其指证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强奸罪的认定首先应当是存在性侵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则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本案在侵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第一时间报警并验伤,验伤结论无法证明存在性侵行为。其次,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外阴未见出血且无红肿,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床面平整,无挣扎痕迹,本案中能证明有暴力或胁迫的证据为走廊监控的录音。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不法行为亦是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此种情况下若要认定强奸罪,一方面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的故意,另一方面则需要尽可能地用间接证据去补强言词证据这一“主证据”。
本案案发现场在宾馆房间内,具有隐蔽性,考虑到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则仍须把焦点放在言词证据上,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言词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笔录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且与监控所示也有不符之处,而被告人的六份笔录所述内容基本一致,与监控显示的内容也基本相符,被告人的自认表明其确有猥亵之意图,加之其他证据以及结合经验法则,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具有合法性。
本案是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武海亮律师团队办理的较为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之一,团队的主要业务为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反舞弊调查等方向,团队会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分享办案经验,追求思想碰撞,结交更多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志同道合的朋友。充分发挥团队协作能力,仔细办理每一个案件,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的利益出发,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手段,提供程序、实体等多方位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武海亮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工作,八年数百起案件的磨练,让其拥有极强的数据解析能力以及丰富的信息分析手段。可以通过相关的材料总结归纳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为多家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成效显著。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
杨洁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杨洁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拥有扎实的语言能力及法律专业功底。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能力以及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