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实务分析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直是民事诉讼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这一案由之前,该类纠纷甚至无明确案由适用,当事人往往以分家析产纠纷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案由(少数裁判文书直接使用“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这一说法)提起诉讼。此次“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由的新增,进一步明晰了债权人请求分割债务人与其他人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代位析产诉讼存在的意义系在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不侵害共有人的财产,确保执行不超过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在强制执行共同共有财产之前,必须先完成该共有财产实质上从“共同共有状态”到“按份共有状态”的改变。在债务人怠于主动析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
现行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规定较为有限,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然相关法律尚未对前述析产诉讼的具体适用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
笔者就办理过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针对不动产的代位析产诉讼,总结心得如下,以供诸君商榷:
· 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笔者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案由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所得结果显示,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广东省等发达地区,2014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出具近300份裁判文书,其中2021年后出具的有202份,其原因还是在于民事案件案由的新增。在移送裁定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部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部分法院则认为代位析产诉讼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过程中的附随诉讼,法院行使的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内部分权的结果,依附于执行权之上的裁判权应由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的管辖,应当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在于2021年1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就管辖问题已经作明确的认定:“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对于管辖的认定应当会逐步统一。
· 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中各方的诉讼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就当事人诉讼地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债权人为代位析产诉讼之原告,债务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一般为共同被告。但也有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或认为其他共有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就债务人的诉讼地位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本身就是对立的利益双方,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往往提出抗辩反对就标的物进行析产或者认为债权人的分割方式有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可以更好地保障程序权利。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法院已就份额分割作出生效判决后,债务人无权依据同一争议事实再行起诉。为保障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给予其被告的地位以充分抗辩。[2]而其他共有人系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构成阻碍的当事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于诉争标的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地位亦应为被告。在笔者代理的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人民法院便是将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案件审理。
· 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
一般而言,明确的分割协议多见于协议离婚和遗嘱继承中,审查重点主要为协议的签订时间。若协议的签订时间晚于债权的形成时间,则可能被认定该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予以否定。(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债权人为保险起见,会针对分割协议先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若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债权形成的时间,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法院认为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情况下,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的约定只能对协议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约束债权人;亦有法院认为在债权人无法证明分割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分割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则该协议有效。因此,债权人在提起析产之诉前,笔者建议就诉争标的物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事实调查,以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认为,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等额分割;在存在共有人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主要看债权人是否认可共有人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共有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在财产中所占比例较高,债权人可以认可该协议,因为此协议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共有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在财产中所占比例较低,债权人可以不认可该协议,因为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明显的损失,甚至不排除债务人与共有人故意借此来躲避承担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登记的事实予以等额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分割之前,针对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比例较低的这一事实债权人明知且明确表示同意的,即便债权人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共有人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据共有人协议进行分割。
· 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后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只有在成功析产才可推动执行案件继续进行。鉴于执行标的物为部分产权份额,买受人拍得份额也难以成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标的物,因此易陷入流拍的境地。在绝大部分的拍卖成功案例中,系由共有人参与竞拍购买了被执行份额。因而在执行过程中若碰到需要析产的情形,应一并考虑后续的拍卖和继续执行问题,事先的沟通、协商以寻找意向买家是完美收尾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亦是避免代位析产诉讼成为无用功的保障。
[1] 陈骏:《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
[2] 陈克:《代位析产纠纷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
作者介绍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武海亮律师擅长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总结归纳各类行为模式,以此实现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相关技能在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领域运用成效同样显著。
杨洁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洁,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英语专业八级,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拥有扎实的语言能力及法律专业功底。
先后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于2019年加入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具有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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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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