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引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回租这一融资租赁的形式: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的形式
(一)直租
车辆融资租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直租和回租。直租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下车辆,登记在自己项下,然后租赁给客户,按月收租金。在现实中,直租的比例比较低,原因如下:首先是税收问题。商用车需要购车发票开到其挂靠的物流公司名下抵税,二手车过户时因为出租人是企业,所以税率较高。其次是车辆交通事故问题。如果全部是直租,资产规模较大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团队来应对铺天盖地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最后是行政许可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区域已经限牌,那就意味着这些区域根本无法开展直租业务。总而言之,直租成本过高。融资租赁作为一个非标金融工具,在汽车金融领域的获利空间有限,直租的操作成本实在太大,于是有了“交易性回租”如此大的占比。
(二)回租
回租则可以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种。典型的回租以二手车居多,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车辆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或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车辆回租给客户,客户按月付租金。非典型的回租以一手车居多,是指客户直接向4S店购车并签订买卖合同,付首付,然后通过SP(代理商)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直接向4S店或者SP付款。车辆登记在客户名下,办理抵押登记。
客户违约的应对
出于种种原因,车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良莠不一,甚至会出现有组织的骗贷现象。对于客户违约后的处理,一般先由贷后管理部门电话催收,催收不成的,直租的公司会直接上门收车或委托收车公司收车,车辆收回后,如果价值超过所欠租金就不再诉讼,若车辆处理后不足则仍然诉讼。回租的公司在之前也会委托收车公司收车,但因车辆登记在客户名下,扫黑除恶专项打击后,几家收车公司被抓,导致现在无人敢收车。在回租的车辆收回后,公司将车评估后当黑车卖掉,诉请中扣除车辆评估价,或者请求确认车辆归公司所有,配合过户,不足部分由客户继续偿还。
针对客户违约提起的诉讼,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
车辆融资租赁公司的诉求一般包含: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编号为HXXXXXXXX的《XXX公司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编号为HXXXXXXXX的《XXX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XX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XXX,发动机号:XXXXXXXXX,车架号:FXXXXXXX,车牌号:AUXXXX)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被告给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人民币XXXX元,截至XXXX年X月X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XXX元,以及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截至XXXX年XX月X日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4.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3项规定的义务,原告可就本诉讼请求第2项所指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本诉讼请求第3项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5.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XXXX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1.《XXX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条款)、《付款时间表》及《车辆交接单》;2.《XXX有限公司抵押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条款)、《机动车登记证书》;3.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付款);4.应收债权明细表;5.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
模式二:
原告诉请较为简单,一般要求被告给付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与第一种模式相比,原告公司的证据还包含《电话催收记录》,证明原告已履行催收义务。
模式三:
原告诉请包括: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X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以及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截至的到期未付租金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XXX元。
与前两种模式相比,原告证据还包含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表及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收回系争车辆并予以转让。
模式四:
原告诉请包括: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编号HXXXXXXXX的《XXXX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日为收车日XXXX年XX月XX日;2.请求法院确认编号为HXXXXXXXX的《XXXX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XX牌汽车一辆,车架号:XXXX1,发动机号:XXXX65,车牌号:XX**)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人民币XXXX元,截至XXXX年X月X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XXX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XXXX元。
该模式下原告提交证据与第三种模式基本相同。
作者介绍
徐锋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徐锋,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南京师范大学理学双学位,200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是东方大律师特邀嘉宾、闵行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闵行区七宝镇法律顾问团成员。专注于融资租赁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及诉讼执行;企业合同起草及审查、合同谈判、合同风险防范及合同案件诉讼等;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清算等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
代表案例:
2006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的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1618名职工停业补偿纠纷
参与总投资800亿人民币的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法律服务
全程为闵行区新虹街道下属企业分立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诉讼数百起案件全部获胜,并独创性地开创出合法处置融资租赁车辆的执行渠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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