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因共28条,故简称“沪28条”。
该文件第22条对近期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最为关心的2020年2月10日起员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正常到岗上班情况下,相关待遇如何处理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第22条对近期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最为关心的2020年2月10日起员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正常到岗上班情况下,相关待遇如何处理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因共28条,故简称“沪28条”。
该文件第22条对近期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最为关心的2020年2月10日起员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正常到岗上班情况下,相关待遇如何处理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
春节期间,随着疫情的发展和各类文件的陆续出台,笔者也接受了大量的咨询,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妥善处理2月10日以后仍处居家隔离期内的员工、复工员工与企业三方的关系,在将各方损失降至最低的情况下,设定各方均能接受的、合法合规的劳动报酬结算方案及劳动合同履行方式。
沪28条出台后,令笔者与众多HR顿时有了豁然开朗的感觉,也令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们愁容得舒。
先看条文: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此条款中最引吸眼球的便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方式,很多HR早已想到此方法,但却苦于因无法律、法规或政策支撑而不敢贸然行动,显然该条款给予了众多企业的HR最为有力的支持。
1
可以供调剂使用的休息日
在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保部《意见》)中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本次沪28条所规定的休息日是给予企业更大的操作空间,即除了“带薪年休假”、 “企业自设福利假”之外,对于标准工时制下做五休二中的“双休日”亦可调剂使用。
2
综合调剂使用
该规定允许企业对上述假期综合调剂使用,即在2020年2月10日起,员工如因疫情隔离等需要,无法正常到岗上班的情况下,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使用员工应当享有的休息日。
同“调休”不同,“调休”通常是员工先在本应休息的时间从事工作,其后再在本应工作的时间安排休息;而由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调剂使用的方式是在受疫情影响的时间段内先使用休假,待疫情过去或条件允许后,再安排员工在原本的“休息日”工作。
如果说向银行借钱称为“贷款”的话,这种方式可以被称为“贷假”。
3
操作提示
使用“贷假”时,有下列事项需引起注意:
(1)各类假期的优先级
依据 人保部“意见”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应优先于休息日。
(2)有“贷假”就有“还假”,“还假”时企业也应注意,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履行协商程序
因第二十二条中说到,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因此企业与员工的协商过程也是程序要求,更是考验HR能力的时候。
(4)如实记录
由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履行过程各有不同,“贷假”后如果无法“还假”的,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及纠纷,因此需提醒HR们在操作过程中对各员工的“贷假”情况详细记录,以免引发其他纠纷。
(5)该政策的临时性
因沪28条文末写明“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因此,该政策是临时性政策,不可长期适用。
综上,企业和员工们皆可放心,大家一起共克疫情,共渡时艰!疫情终会过去,唯有和谐永恒!
作者介绍
杨贇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贇律师,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作为闵行区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多次参与在全区乃至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职工维权工作中表现优异,受到闵行区总工会、闵行区司法局高度肯定,获评2017-2018年度“最可信赖职工维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