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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
2021-04-21

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图1)


名人手稿一直以来都是收藏界青睐的藏品。手稿,是作者以文字、符号或图案亲手书写的原稿,是各类作品的原始记录。名人手稿的价值不仅来源于由名人亲笔书写、可能为存世孤本,也来源于其具有的历史、学术与艺术价值。

名人手稿的所有权归属牵涉了两个层面的问题,名人手稿不单单具有物权属性,其附着的历史、学术、艺术价值意味着它往往也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且兼具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特征。


2014年1月,中国文学家茅盾先生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在拍卖会上以1050万元的价格成交,创造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史上的价格纪录,也引发了一场持续两年的著作权诉讼[案号:(2016)苏0116民初4666号]。本文以该案为例,浅论名人手稿的权利归属。


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图2)


案情简介


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全文近一万字,创作完成后,茅盾先生将手稿交给人民文学杂志社。《人民文学》杂志社现任主编称《人民文学》杂志社于2010年左右向中国现代文学馆移交了全部名人手稿和文物,涉案手稿可能还给了茅盾先生本人,也可能在文革时期流失。


原告系茅盾先生孙子、孙女。被告张某于2000年12月在江苏徐州一收藏家处购得涉案手稿。张某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含涉案手稿在内的多件物品。2013年12月,拍卖公司于拍卖期间在报刊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其公司网和微博上对涉案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直至起诉时,《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仍被完整收录在被告拍卖公司官网的专场栏目中,可以由公众获得。原告认为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而合作,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名人手稿属于哪一类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9种作品分类,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界定了该法所列举的各类作品:“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茅盾手稿案的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而《论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文字表达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因此名人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艺术作品从无到有呈现的形式有很多,作者可以用文字来书写(文字作品),可以用线条和颜色来画(美术作品),可以用声音来讲述(口述作品),可以用旋律表现、形体动作来演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可以用一些材料来制造(建筑作品),还可以用光学设备来拍摄(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不一而足。创作的形式实际上是由作者选择的表达其思想情感的“有形”符号决定的,但都有个共同的要旨:需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之所以要对作品形式加以区分,是因为不同作品分类涉及的法律意义也不同,比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拥有展览权,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作品。


二、名人手稿的物权所有权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茅盾手稿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手稿原件理应存放于《人民文学》杂志社或国家档案馆等依法负有保管职责的单位,故张某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遗失物,张某无权进行展览和委托拍卖。这或许也提出了一个大家共同的疑虑,名人手稿知名度、价值较高,流转更迭过程复杂,收藏家对其的取得有时难免存在一定偶然性。那么,收藏家能否真正获得该手稿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是否可以“手稿系遗失物”为由主张剥夺其所有权、返还权利人?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动产)。本案中,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自1958年起至张某2014年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时隔五十六年,手稿原件在此期间如何流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无法证明手稿在1958年至拍卖时的流转情况,而被告张某作为收藏家,从文化市场购得手稿收藏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对于动产物权,所有即为公示,张某持有该手稿,在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为非法持有的情况下,即可认定手稿的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公信原则,以保障物权法律行为的良好秩序,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名人手稿系动产,且无法定物权登记机关,实际持有手稿者,在无证据证明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应认定手稿合法所有人。


三、名家手稿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包含的十七项权利,并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通说认为,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带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征,与著作财产权性质不同,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这也决定了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和永久性等特点。


四项著作人身权中,鉴于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最为紧密,作品出版发布是实现作品经济效益的必要步骤,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不违背作者对作品发表的自由意愿的前提下,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甚至(在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况下)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手稿上的物权与著作权是相互独立的。当某一特定作品的物质载体上既存在所有人的物权,又存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时,物权的排他性和著作权的专有性在处分作品载体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冲突。


作品原件的物权合法移转后,可能产生著作权的权利衰减,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对手稿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控制权。虽然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物尽其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但手稿的所有权人亦不得滥用作品,著作人身权依然归属于著作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收藏家若要拍卖手稿的,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此类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都必须严格以实现拍卖目的为限,并符合《拍卖法》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等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对原告著作人身权的侵害。


整体而言,法律虽然未规定物权、著作权何者更优先,但物权发生移转后,著作权人的权利毕竟还是在相当一定程度上受限。然而,一小部分著作权始终附着在手稿上,盯视着所有权人的行径。


四、名人手稿的发表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发表权作为人身权中唯一可以由他人承袭的权利,根据法条在作者过世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但期限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五、名人手稿的展览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亦具有展览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回归到茅盾手稿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所有人,在拍卖过程中将涉案手稿印于拍卖图录、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拍卖惯例,是以拍卖为目的,向潜在竞买人进行的必要宣传,不应构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


但茅盾手稿是未发表的美术作品,且张某的所有权非通过作者转让所得,其展览权还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保护。委托拍卖方、拍卖公司在拍卖结束后两年多时间,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且无证据证明展览作品的合法性,故原告主张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名人手稿的所有权人作为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人,如果该手稿是由作者转让的,所有权人展览该作品即使未发表均不构成侵犯作者发表权,即便作者已故也无需作者继承人同意。如果该手稿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作者初始转让而流入市场,作者也没有发表过,则合法所有者展览手稿还是需要征得作者或已故作者的继承人同意,因其行使所有权而展览时也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附:

1.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施行。


作者介绍



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图3)


朱伟


道朋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监事长


朱伟,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闵行区新联会副会长,闵行区人大代表、城建环保工委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委员会)委员,闵行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


朱伟被评为2012-2015年闵行区职工维权先进律师、2017-2018年度闵行区最佳职工维权律师、2019年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入选2019年闵行领军人才(上海领军人才后备队)培养计划。



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图4)

童斯豪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童斯豪,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处理各类公司综合法律事务、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有较丰富的村居法律服务经验,曾多次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



END


朋说丨名人手稿的权属问题探讨(图5)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service@daop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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