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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2025-02-10

朋说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图1)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及过错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为保证将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生效判决能够被切实履行,以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我国设置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适用单方审理程序,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通常仅依申请人单方意见来判断保全的必要性。随着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责险”等产品的广泛适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成本大大减轻,保全的便利性促使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提出申请。由于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被申请人意见未得到发表,可能存在保全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由此引发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近十年来有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诉讼,从几十件快速上升至几千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系处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责任的一种,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存在损失,该损失与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后两种要件系构成侵权需满足的一般要件,然而何为“申请有错误”,该要件系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法律未给予明确回应。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申请有错误”始终是构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既关乎当事人权利保护,亦考验司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的考量,以及对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思考


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的司法认定

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保全侵权行为的作出需要借助司法权力。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通常无需太多证明,即便产生争议,也大多集中在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中。1以申请人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判断标准,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决定着申请人责任的承担以及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

(一)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归责逻辑

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逻辑下,法院认定逻辑较为简单,一般基于基础诉讼裁判结果认定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即若申请人在基础诉讼中败诉,则需对被申请人因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过错责任归责逻辑下,法院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审查过错的思路主要是识别保全错误类型,并结合基础诉讼审理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

1.识别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

被申请人提起赔偿之诉时通常会指出申请人错误行为表现,法院亦会区分申请人存在错误的类型,主要分为金额错误、对象错误、前提错误。

2金额错误系申请人保全数额超过基础诉讼请求范围,构成超额保全。保全金额应当与基础诉讼诉请金额相当,法院通常也不会同意保全超出诉请范围的部分,金额错误主要表现为基础诉讼中法院支持的金额与申请人起诉金额存在差距,例如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诉请金额进行合理预估,导致保全金额不合理扩大。

对象错误系保全标的不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或者被申请人财产。前者表现为非金钱给付诉讼中保全了非案涉争议标的物,实务中申请保全与案件无关财产的案件往往牵涉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被告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向胜诉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但若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作出明确责任承担约定、以特定财产或收益承担给付义务,则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对此予以注意。如“徐某等诉三菱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案”,当事人已就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范围作出约定,申请人却又就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后者表现为保全案外第三人财产,按照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法院依据财产的公示外观判断物权归属,由此可能出现财产虽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或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但所有权实际属于案外人情形。

前提错误指申请保全缺乏合理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包括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3前者如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虽起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后者如基础诉讼的诉请不具有合理性、虚假诉讼、提供虚假担保等。另外,申请人在保全后又申请撤诉或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时也会被认定为前提错误,申请人败诉是否应归于此类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2.通过分析基础诉讼审理情况认定过错

尽管不同于无过错原则下直接认定败诉即构成错误,但基础诉讼诉请获支持程度确系法院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江苏某环保公司与山东某发电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中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认定属于申请错误的情形之一”,进而认为申请人对判决支持金额与诉请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又如在江西某信息公司与上海某网络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时,首先对申请人诉讼金额是否虚高进行分析,进而认定基础诉讼判决结果系法院酌定的金额,而申请人“从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角度为当事人指定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不存在过错。除了考虑基础诉请获支持程度,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基础诉讼案件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保全方式和期限、申请人在基础诉讼中是否对保全尽合理义务等因素。如鲁泰公司与宏利达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提起基础诉请缺乏合理性、保全行为缺乏适当性、在知晓保全标的不当时未申请解保等,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认定之难点

1.归责原则适用不明且论证不详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是此类案件首要的争议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过错责任原则成为多数判决的观点,但并未有过多论证,仅以此类侵权行为并无法律特别规定而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为由,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需存在主观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少数判决中,乎没有对归责原则的适用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有时对此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界定比较模糊,在申请人败诉或是诉请未获全部支持的场合,法院有时径行认定此种结果构成申请错误,似采无过错责任,但有时又表述为此结果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又似采过错责任。

2.行为违法性与过错的重合认定导致逻辑混乱


关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主要采取“四要件说”,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申请有过错”包含申请人客观申请行为违法和存在主观过错两方面。就申请行为违法方面,财产保全行为系通过司法机关公权力作出,只有当该行为侵犯被申请人权利时才可被认定为违法,否则很难讲法院的保全行为具有违法性。就主观过错方面,除非申请行为明显恶意而可被认定为“故意”,多数情况下申请人的过错表现为“过失”,这就需要根据申请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认定。因此,在过错责任下,法院对这两方面的论证均需借助申请人在基础诉讼中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导致法院在说理时,会将申请人客观行为违法性与主观过错的认定相提论证,进而使得对过错的认定较为混乱。

3.认定过错的裁量标准不统一


在过错责任归责逻辑下,申请人过错的认定是核心问题。对于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状态及程度的认定,实践并无统一标准。法院普遍认为,申请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才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法院将申请人主观状态形容为恶意、明显过失、过失等,但如何区分各种主观过错形态,通常难以把握,而对于重大过失与过失的区别,亦难以辨别。更重要的是,认定过错的依据亦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支持不能作为判断申请人提起诉讼及保全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也有认为基础诉请是否得到支持应当是认定主观过错的依据之一,有认为申请人在应当预见败诉风险时仍坚持继续保全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有认为“未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保全金额”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另外,有时基于同一事实,如保全金额与基础诉请获支持金额不相当情况下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审法院甚至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法院对于过错认定裁量标准的不甚明确,也给被申请人的举证造成困扰。


三、过错责任原则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条件

虽然过错责任原则已被多数判决采纳,但论证较少。鉴于财产保全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仍有不少观点对此持不同意见。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的核心所在,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了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事由。4理顺财产保全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对于法院过错及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参考司法案例





李娜:《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判断》,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8日第7版。常玉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路径及其矫正》,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陈兵、姜金良:《财产保全错误类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2期。胥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何以统一?》,载《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1期。


作者介绍

朋说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图2)

童翔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童翔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不良资产处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业务、民间借贷纠纷业务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纠纷业务等。
童翔律师在多年执业中,始终秉承“专业、负责、高效”的执业态度,深受当事人信赖与好评,并积累了丰富的处置经验和资产投资经验,可以有效整合跨界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ND


朋说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