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审判机关与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已经统一操作口径?
尚未统一口径,法院系统已经开始执行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仲裁机构仍然按照之前的裁决思路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不排除未来裁审口径趋同。2、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操作以后,用人单位对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享有期满终止的权利?
对第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行使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操作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否享有期满终止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份劳动合同可以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介绍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用工合规、劳动力规模调整、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具备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加入律师工作以来,胡一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和司法审判实践;深度参与电子签署民商事应用场景的拓展;帮助初创型客户设计股权激励政策、事业合伙人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目标。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