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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1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实操解读
2025-02-28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1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实操解读(图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实操解读

本所《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2月》资讯速递篇分享了上海市高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针对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实务层面对《观点摘编》的解读存在差异,我们形成3条简要问答供咨询参考:

1、本市审判机关与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已经统一操作口径?

尚未统一口径,法院系统已经开始执行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仲裁机构仍然按照之前的裁决思路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不排除未来裁审口径趋同。

2、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操作以后,用人单位对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享有期满终止的权利?

对第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行使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上海高院的《观点摘编》操作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否享有期满终止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份劳动合同可以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介绍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1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实操解读(图2)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用工合规、劳动力规模调整、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具备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加入律师工作以来,胡一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和司法审判实践;深度参与电子签署民商事应用场景的拓展;帮助初创型客户设计股权激励政策、事业合伙人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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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1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实操解读(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