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CI)与其旗下的多家知名品牌服装企业不负责任的声明,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为品牌代言的明星艺人纷纷作出单方解除代言合同的声明,艺人们这些解约行为从国之大义出发令人敬佩,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单方解约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约进而需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的责任?《民法典》是否有为其保障权益的规定?让我们一一梳理分析。
首先,关于单方解约行为的程序问题。
解约即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该规定,单方解约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合同中有对通知的形式、联系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向对方通知解约,否则,仅以媒体平台发表声明未必能形成有效的解约通知,合同在未有效通知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不履行合同必将导致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单方解约的依据问题。
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合同的一方发表不负责任声明的行为如果是引用约定解除,需要在合同中寻找能支持解除的约定,如被代言的企业或品牌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等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上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要引用法定解除,对应的5个理由中有第四条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五条的兜底条款可以勉强套用,但以此为据进行解除比较牵强。
再次,关于单方解约的后果问题。
如果没有合法的依据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方将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但作为代言合同,必然会涉及到代言艺人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相关的使用,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姓名、声音等可以根据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肖像权保护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将企业发表不负责任声明的行为判定为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因此,即时解除合同造成企业损失,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对于合同的条款解释存在争议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也可以对代言艺人作出适当的倾向保护。
最后,无论从的立法目的还是从适用原则来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民法典》的最基本要求,BCI与其旗下的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上述要求,艺人们的解约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介绍
王兴华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兴华,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中外合资网络公司从事法务工作,2006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王兴华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及企业非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房产物业等领域耕耘多年,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现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个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END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service@daopenglawyer.com
长按二维码了解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