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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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
2024-04-16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图1)

人力资源合规月刊


一、资讯速递


·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可扫描下方二维码阅览: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图2)


·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出台通知。具体内容可扫描下方二维码阅览: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图3)





· 首个养老人才队伍建设综合性文件出台


民政部等12部门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意见提出,在此前有关规定设置的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基础上,形成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进一步拓宽了养老护理员成长通道。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评价主体、评价管理、评价结果使用等关键性问题。


· 人社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日前,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计划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



· 最高检、全总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同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特别是推动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社会关注问题,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检察机关与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 ”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台通知。



“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通知》明确了“一函两书”制度的适用范围,即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收费。依法打击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会议倡议


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暨经验交流会3月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发出倡议,号召全国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围绕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不断开拓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推动构建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倡议内容包括:一、聚焦和谐创建,助力高质量发展;二、依法合规用工,保障职工权益;三、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全面发展;四、担当社会责任,增进民生福祉。




二、裁审前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脚步越走越快,国际人才的流动也愈发活跃起来。然而由于这部分群体有区别于中国籍员工的特殊性,因此国家专门出台了若干与外国人在华就业相关的管理规定。那么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该如何做好外国人就业工作呢?外国人就业产生劳动争议解决是否存在特殊规则?本期和大家分享两则案例:


笔者从中精选出三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的审判主旨是外国人应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而若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基本案情

美籍华人刘某曾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并办理了以该科技公司为工作单位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有限期至2014年11月30日。




2013年11月刘某跳槽至北京某软件技术公司,并签订了《雇佣服务协议》,《雇佣服务协议》期限至2015年11月。但刘某并未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亦未将《外国人就业证》工作单位变更为新公司。




2013年12月15日该软件技术公司与刘某单方解除了服务协议。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软件技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工资。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至软件技术公司工作,但其《外国人就业证》记载的工作单位未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刘某提交的《雇佣服务协议》不属于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范畴,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鉴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刘某在诉讼中坚持劳动争议的案由,坚持要求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案例二

杰克诉苏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该案例的审判主旨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受雇于外国企业后被派往中国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当事人请求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及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杰克是意大利某公司职工,担任生产部门经理职务。




2008年,意大利某公司独资设立苏州子公司,故杰克受意大利公司派遣自2014年6月1日起在苏州子公司担任总经理。苏州子公司基于为杰克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需要,与杰克签订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杰克在苏州期间,意大利公司在意大利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并支付薪酬,工资、奖金则委托苏州子公司代付。


2020年2月1日,杰克向意大利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意大利公司批准邮件。随后杰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苏州子公司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苏州子公司系由意大利公司独资设立。杰克在担任苏州子公司负责人期间所作出的经营决策由意大利公司负责,意大利公司亦向杰克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虽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本案中,苏州子公司系因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必然证明杰克苏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情况并结合意大利公司、苏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杰克被委派的相关事实综合分析,杰克与苏州子公司显然不存在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故法院认定杰克与苏州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外国人在我国大陆地区就业,相关规则必须遵守:



一、我国对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及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若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属于非法就业,不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外国人依法取得就业证可在境内就业,但还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许可的就业单位、职业及区域就业,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二、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认为《外国人就业证》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外国人请求与国内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由裁审机构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来确定。正如案例二中体现的判决思路,外国人尽管由境内企业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但是若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系收境外企业委派到境内企业任职,那么该外国人不当然与境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此,我们普及一个实操经验,境内企业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既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外方投资者的委任文件;办理的基础不同,会对外国人与境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产生影响。




三、实务分享


在劳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的生产需要,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具体表现。当劳动者因生理、工作技能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适应现岗位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生产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调整的做法亦于法于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前述事由调整劳动者岗位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本期,笔者就和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案例:


张某于2018年11月17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是夜班操作员。然而张某在上了一段时间夜班后,发现其身体状况因熬夜出现了问题。于是向其组长反映是否可将其调整至白班,组长要求张某去医院开疾病证明书,若能证明其上夜班,就可以调班。


2019年2月3日,张某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开了《疾病证明书》,内容是:“避免辛辣生冷剌激食物,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甲公司在收到张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后,遂将张某调整到白班工作。


之后由于张某所在生产线撤销,甲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将其调整至工作强度与之前生产线差别不大的镭射产线上白班。张某认为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而其身体要频繁上厕所,无法适应镭射产线的岗位,要求调回原岗位。


2019年12月4日-6日,张某均以需要离岗上厕所为由拒绝到镭射产线工作,甲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轮班、调岗”对张某三次处以扣2分的处罚。


2019年12月6日甲公司出具《员工违纪报告》,以张某违纪扣分达6分,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13页“扣分数达到或累计达到6分者(试用期内达到4分者)将给予即时解雇处理”的规定,对其予以解雇,并于当日向联合工会出具《报告书》,载明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的事由,工会未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出异议。


张某不服,在仲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张某在甲公司的岗位为操作员,甲公司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权安排张某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和工作。


鉴于张某的身体状况,甲公司已根据张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产线撤销,调整其从事与原来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


张某声称其12月4日-6日因身体原因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具体原因为肾虚需要频繁上厕所,但张某并未举证证明甲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故其仅以肾虚为由拒绝服从甲公司工作安排理据不足。甲公司基于张某三天拒绝到岗工作的三个违纪事实,作出三次扣2分处罚,最后再根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当日通知工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最终对张某的请求未予支持。


如果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作为主体而存在,不如说双方是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因此双方均须本着善意的态度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就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体谅张某的身体状况,安排其只上白班,为的是避免张某再因熬夜出现身体状况恶化的风险;而张某面对甲公司给予的人性化安排,不仅未能做到恪尽职守,反倒“得寸进尺”辜负了甲公司的“良苦用心”。那么结局自然是由张某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介绍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图4)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用工合规、劳动力规模调整、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具备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加入律师工作以来,胡一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和司法审判实践;深度参与电子签署民商事应用场景的拓展;帮助初创型客户设计股权激励政策、事业合伙人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目标。

END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3月第16期)(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