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在日常劳动法律法规咨询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
职工一方咨询:我发生工伤事故了,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要辞职,会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企业一方也有类似的顾虑:公司近期准备裁撤一家分公司,其中有一名员工发生事故正在认定工伤,假如分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问题来了,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没有影响呢?
专家解答
首先,了解一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究竟规定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根据以上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些待遇项目的承担主体存在差别: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其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第(五)、(六)项意味着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来本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项比较好理解,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因其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当承担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
法律链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条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8条第2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第(六)项的责任承担则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即用人单位未能履行“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段期间对职工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项请求权: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费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可见,此制度设计的立法意图是使用人单位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己方责任的加重,最终目的是推动工伤保险领域的知法守法、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其次,再来分析一下劳动关系存续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劳动关系存续会影响到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不讨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若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发生变化,产生社会保险费缴纳月份的中断或者缴费主体的变更之后果,则现实中确实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过程中,重点审查“三个一致”,即,发生工伤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是否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社保经办机构是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进行对待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开立各自的社保账户),总分公司之间职工的劳动用工应当尽量确保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主体的一致性,以免将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出现问题。
工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并经审查符合“三个一致”的要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是,若工伤职工与发生工伤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前终结,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持续至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在的月份,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作者介绍
胡一舟
道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
胡一舟,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胡一舟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庭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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