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涉疫情期间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问与答
编者按:
2022年3月上海本地的新冠奥密克戎疫情发展影响了城市中每个人的工作与生活。我们呼吁企业与员工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坚持协商求同、利益平衡,同舟共济、攻克时艰。在我们提供公益咨询过程中,不少企业对于开展集体协商缺少经验。对此,我们结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关于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操作指引》(闵工办〔2020〕17号)政策文件的内容,梳理5个问与答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也没有职代会机制,可以开展集体协商吗?
答
可以。集体协商不等于召开职代会,即使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机制,企业与职工也可以就疫情期间遇到的困境和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
主要政策依据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问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获得开展集体协商的指导?
答
通常是向上级工会组织提出集体协商的指导需求。有园区、楼宇工会组织的,向园区、楼宇工会组织提出;没有园区、楼宇工会组织的,向所在地街镇总工会提出。
主要政策依据
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问
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协商内容可以包括哪些?
答
1)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计划安排和具体措施;
2)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3)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4)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薪酬福利、推行轮岗轮休、调整工资支付方式、综合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法定年休假和企业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5)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事项。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操作指引》
问
集体协商必须具备的流程有哪些?
答
首先,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并进行公示,双方协商代表依法不得少于3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其次,确定协商议题,可以是企业方提出,也可以收集职工的利益诉求。再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后首席代表签字。再次,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并公布听取意见。最后,正式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予以公示并执行。疫情期间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应当注明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具体时间段,但不超过1年。
主要政策依据
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问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职工可以开展“不见面”的集体协商吗?
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职能部门为降低人员聚集风险,鼓励企业与职工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协商。关于相关公示、公告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群进行告知和送达;关于集体协商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形式(为固定相关证据,可以对视频会议过程进行录屏);关于会议纪要签字,可以借助电子签署方式实施。
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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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理事及专家团成员;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庭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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