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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
2024-07-09

朋说丨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图1)

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


案例


李的父亲突发脑出血,经过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不但半身瘫痪,思维也发生了退化,有时候连家人都辨认不出来。同时医院的巨额费用压得小李喘不过气,特别是听说父亲治疗结束后还要被送去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将来治疗结束面临着请护工居家照顾父亲,一切都需要用钱。父亲名下有存款,也有退休金每月入账,可是密码只有父亲一人知道,小李拿着父亲的银行卡和病历去银行想取钱,被银行拒绝,要求小李拿出监护人证明才可以取钱,小李听说居委会可以办理,去了居委会却又被建议通过法院办理。无奈的小李来咨询,这个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是什么?到底怎么才能当上父亲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李面临的问题首先要涉及到他父亲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一般情况下,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对于成年人来说,除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成年人如果被怀疑民事行为能力出现不正常,需要法院进行认定他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有法院能够认定该事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认定一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后,才会根据被认定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由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自行协议来确定监护人,如有争议,则由被监护人所在村居或民政部门甚至法院进行指定。所以小李首先要向父亲所在地法院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可以同时请法院指定监护人,也可以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后再自行协商确认父亲的监护人。

知识扩展


对于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因患病(特别是精神类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他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

如果通过治疗,民事行为能力得到改善或恢复,被监护人可以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一样,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也要通过法院来进行认定和宣告,出具相应的民事判决书来确定这一法律事实。

总的来说,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关乎个人的重大权益,除了法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说了不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者介绍

朋说丨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图2)

刘新艳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新艳,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执业18年。

刘新艳律师是上海市闵行区老舅妈工作协会指导律师、闵行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长期从事群纠、职工维权、法援、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曾为三园云商当事人辩护并经CCTV报道。

刘新艳律师曾参与编写《中国金融刑法学》,并在法律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获得闵行区优秀青年律师、闵行区最佳职工维权律师等多项荣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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