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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
2023-05-04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图1)

人力资源合规月刊


一、资讯速递


· 本市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上海人社局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1)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2)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3)查实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4)最高奖励数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对查证属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对基金产生影响的,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奖励。


·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几条社保保险征缴、待遇申领、资格审核的红线不能触碰:

1. 欺诈骗保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2. 违规审核、审批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2)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3)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3. 违规鉴定情况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4)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


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以下简称《表彰办法》)。

《表彰办法》共7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表彰与管理、组织经费保障等内容。一是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三方协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二是分别明确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两审三公示的评选程序以及注重向一线倾斜、统筹考虑广泛代表性等评选要求。三是从授予称号方式、撤销称号管理以及组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表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表彰办法》规定,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等授予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 人社部关于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四项举措


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3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并就如何更好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能为核心,加快推进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四项举措:

一是完善市场法规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网络招聘服务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等行业标准。

二是增强人力资源供求匹配效能。持续举办国聘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招聘活动,引领带动更多的市场化就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促进求职招聘信息对接,加强市场分析监测,提高供求匹配效率。

三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推介遴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着力加强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培育高水平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聚才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出口基地建设,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发展、开放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是强化市场规范管理。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建立探索人力资源市场信用管理等新型监管模式,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招聘风险案例宣传,提升各类求职群体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裁审前沿


今年,上海高院组织了“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其中第五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020年至2022年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因涉嫌违纪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如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保障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是裁审机构长期以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期专刊围绕该话题精选出几个典型案例,供各位借鉴。


· 谢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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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并签收了《员工手册》。2019年11月,某科技公司以谢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谢某再次入职该科技公司,岗位不变,但未签收《员工手册》。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谢某迟到和早退的申报程序及违反后果。后谢某分别于同年6月16日、18日、19日、28日多次迟到,且均未按规定申报并提交调休单。公司遂依《员工手册》先后给予其五次警告并出具员工过失报告单,谢某拒签后两次警告过失单。后公司以谢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其未签收《员工手册》,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处罚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遂先后提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某科技公司无需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依据

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职期间因迟到等行为先后收到公司五次警告过失单,违纪事实清楚。其不仅违反了公司关于迟到早退主动申报的规定,也有悖劳动者应遵守最基本劳动纪律的要求。谢某虽只在第一次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双方两段劳动关系间隔较短,在此期间《员工手册》内容未有变更,且公司在迟到早退主动申报通知及员工过失报告单中均再次明确告知《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谢某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据此,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案例明确了在处理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时,若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及告知程序合法有效且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那么在劳动者明知或应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即便在形式上未完成签收,但该规章制度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违纪处罚的依据。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告知或者公示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书面签收记录;2、内部OA系统进行制度公示;3、电子邮件送达告知。这些告知或者公示的形式只要具备客观真实性、排除事后上传、送达的可能性,且员工个人ID登录即可获取相关信息,裁审机构通常会采信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认为,该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遏制员工仅仅以形式上“因未签收过规章制度,故否认该制度的有效性”之名,行“知规犯规”之实,为用人单位正确行使用工自主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 顾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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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某系某物业公司三名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2019年6月,某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王某。后顾某自行前往银行办理某物业公司网银U盘变更手续,并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使用网银操作公司账户,向无关案外公司转款3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遂以顾某“违规转移巨额资金,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某认为,其转移资金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以顾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虽主张其变更网银管理权限并对外转账三十余万元系履职行为,但其并非公司财务人员,对为何隐瞒其他股东进行上述操作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有违顾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此案例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或因不当履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我们认为,此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单位事务时理应时刻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这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亦有责任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 某安保系统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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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2年6月入职某安保系统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中“避免利益冲突”章节规定“如果某位员工本人、其配偶或伴侣、近亲属在另一家公司参股或担任高管,并且有可能影响本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导致潜在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只有事先向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获得管理层批准后,才允许与该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准则同时规定了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案外人某实业公司系某安保系统公司供应商,某实业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与陈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存在婚姻关系,但陈某未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2019年8月,公司以陈某违反《商业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未规定申报程序,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事早已知晓,遂致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安保系统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安保系统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为防止利益冲突而制定《商业行为准则》系公司行使正常管理权,于法不悖。该《商业行为准则》要求员工对业务往来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配偶、亲属关系向公司进行报备。陈某虽确认其与公司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但未将此情况向公司申报,并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晓,且公司并不存在申报规定。经查明,某安保系统公司《商业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只有事先向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获得管理层批准后,才允许与该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此规定即要求员工主动向公司汇报相关情况。在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知晓的情况下,其上述隐瞒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利益冲突”是指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身份存在冲突,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减损的情形。“利益冲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此案例明确了在员工瞒报商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以外类似《商业行为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中对此有具体的处理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可据此对涉事员工进行违纪处理。

我们认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相应后果,完善相关事项的报备程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主动上报与单位招录时进行背景调查等手段相结合,来行使己方知情权和选择权,尽最大可能在源头避免己方利益减损情形的发生。


· 某卫浴公司诉许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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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许某进入某卫浴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2019年6月其劳动关系转入某卫浴公司处,担任销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许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卫浴公司执行的员工及亲属内购公司产品福利政策规定正式产品不得转售,呆滞品和全员营销模式下的产品可由员工向亲友销售。在案外人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某卫浴公司商标的商品被立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梁某处查获某卫浴公司的产品出货单客户联,记载的客户名称为许某,且梁某有向许某的支付记录。某卫浴公司据此认定许某违纪转售公司产品,遂以许某侵害公司利益及从事兼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许某不服上述处理,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某卫浴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卫浴公司有多种销售模式,部分产品允许转售,部分产品不允许转售。然诉讼中,某卫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以区分许某出售的产品究竟属哪种品类,适用何种销售模式。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是转售正式产品,但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许某存在将内购正式产品对外转售的行为。对于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许某转售某卫浴公司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某卫浴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案例重申了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对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违纪处分时应妥善保管与劳动者违纪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对于证据提供的质疑。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明显高于劳动者。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为客观事实,对于解除的正当性、合法性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我们认为,该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仅能够敦促用人单位规范内部流程,妥善保管经营管理材料,减少相关纠纷,更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违纪认定的随意性。


· 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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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出租汽车公司,担任网约车驾驶员。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累计旷工达到24小时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7月,公司以刘某在同年6月8日、9日、15日、23日、24日五次拒单,车队召回教育后仍我行我素,也不上线接单为由认定其构成无故旷工达到24小时,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其不存在拒单行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出租汽车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出租汽车公司内部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在专车软件上在线接单即为上班,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为其派单,若驾驶员拒单则按旷工处理。本案中,公司是以刘某拒单五次,年累计旷工达24小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公司主张的五次拒单行为存在不同情形:第一次,刘某谎称公司领导不付车费而拒载,应认定为旷工;第二次,刘某因手机故障未接单,且已向车队报备故障情况,不应认定为旷工;第三次,交警误认为刘某存在违规行为拦下其车辆,刘某正接受检查时收到派单,客观上无法继续出车,不应认定为旷工;第四次及第五次,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故意拒接派单电话,不应认定为旷工。综上,刘某仅有一次旷工行为,累计旷工时长不足24小时,故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


此案例明确了因解除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中一种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且会直接导致劳动者丢失工作岗位及工作收入,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格外慎重。

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以员工矿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劳动者构成旷工的对应事实,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劳动者缺勤原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旷工。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劳动者存在一定违纪行为,然而违纪的次数、频率以及处理程序却未能达到规章制度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注意、审慎便显得极为重要。


三、实务分享


伴随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四期的上线,意味着企业以及个人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掌控,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且对资金的监管将会更加的严格。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需要帮助企业做好薪酬管理与税务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方案规定,有效协助员工减少无效税负,实现薪酬最大化。

最近,我们接受了客户对于本企业管理层“税惠计划”法律风险评估的咨询服务项目。该项目描述如下:1、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给公司管理层以个人名义在外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2、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以购买服务形式,公对公支付服务费用;3、个人独资企业按服务费金额在当地缴纳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税费后转入管理层个人账户。据客户介绍,通过“税惠计划”每年可以为管理层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百万余元。

我们认为,该做法不仅仅存在偷逃个税的行政违法风险,甚至涉嫌构成刑事罪名——虚开发票罪。经过法律风险释明,客户最终放弃了拟实施的“税惠计划”。我们检索了相关刑事判决书,以资借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刑初300号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史某在担任易日升公司总裁、云之富公司总经理期间,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经与A公司总裁胡某约定,以支付3.5%的服务费的方式,通过A公司控制的第三方平台以走账套现等手段,为其员工代发薪资,并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对方为易日升公司、云之富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先后虚受由A公司控制的B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余万元,涉案发票均入账使用。

2018年2月,史某利用担任易日升公司总裁兼云之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控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指使时任易日升公司财务总监康某通过第三方走账提现方式套取公司资金100万元,用于向高管人员及康某发放年终奖。其中,史某自行决定向时任易日升公司副总裁郅富、陈娅各发放30万元,向康某发放20万元,史某本人获发20万元。后康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为名,通过对方走账、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云之富公司资金并提现后,交于史某发放上述款项。

基于以上情况,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被告单位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之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史某犯虚开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4月2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之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史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其刑事责任。据此,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到案后的认罪表现等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上海云之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史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上海云之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合规提示:

当前,外省市依然存在不少灵活用工/零工平台推出帮助企业“税务筹划”达到节税目的服务项目。然而究其本质,都避免不了虚构交易场景、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转移支付服务费用,从而达到逃避税源地税收监管的不法目的。在此提醒人力资源管理者,个税的纳税优化应当在合法的政策框架下实施,通过灵活用工/零工平台进行“税务筹划”极有可能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




作者介绍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图2)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律师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ND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图3)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图4)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12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3年4月第6期)(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