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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
2022-11-30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图1)

人力资源合规月刊


一、资讯速递


· 关于劳动者主张中夜班津贴的法律处理


鉴于《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95)7号文)已于2021年8月15日到期且不再续期,劳动者如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的,仲裁机构将依据该员工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原规范性文件的失效引起生产制造型企业劳动用工合规调整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并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禁止限性别、涉婚育;

2、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婚育期间不得影响其享受福利待遇;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3、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新修订


上海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修订主要围绕5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四是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五是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 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


1、2022年10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3、本调整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 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11月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

另银保监会11月18日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23家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政策更新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并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1、放宽提取条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2、提高提取限额:符合条件的承租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3、优化办理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线上渠道(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或“随申办”提交申请,同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验本人及配偶租赁信息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也可以选择在先行支付租赁费用后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


二、裁审前沿


2022年11月15日,上海二中院召开第五场“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举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2系列审判白皮书”。此次发布的“2022年系列审判白皮书”仍采取“1+6”模式,除1本综合白皮书之外,还包括6本专题白皮书,涉及企业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新业态用工纠纷、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涉老家事纠纷、仲裁纠纷执行等主题。其中,《2017-2022 年上半年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代表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司法审查观点趋向:

首先,《白皮书》肯定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递送员、物流快递员等)困于“算法暗箱”和“法律关系暗网”的现状,导致新就业形态成为高危和缺乏劳动保障的职业,从业者强烈的社会保障需求引起了司法审判者的重视;

其次,《白皮书》提出要秉持从业者权益于新业态经济“双重保护”的理念,因为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也为整体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亦不能以限制平台工作之灵活性、自主性等积极特质为代价;

再次,《白皮书》主张依据不同类型,探索新就业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若从业者在签订了“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或其合作方建立承揽等民事法律关系”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诉请与平台或其合作方确认劳动关系,应“刺破面纱”,即突破书面合同表征的局限,以实际履行为优先原则,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白皮书》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政策性明显,实务操作性不足,应尽快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明确新业态用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法做减法”的基础上构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式,促进劳动保障现代化。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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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2 年上半年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三、实务分享


· 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影响?


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工伤保险的待遇具体有哪些:

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第5、6项费用的前提是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履行“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到底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呢?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劳动关系存续会影响到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排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若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发生变化,导致社会保险费缴纳月份中断或者缴费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产生一定影响。

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审核的过程中,会重点审查“三个一致”,即,发生工伤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是否一致。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并经审查符合“三个一致”的要件后,将享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待遇。

因此,若工伤职工因与发生工伤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前终结,导致职工在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持续至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在的月份,那么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查“三个一致”时会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进行对待(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开立各自的社保账户),故建议总分公司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尽量确保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主体的一致性,以免将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出现问题。



作者介绍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图3)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事业合伙人、高级顾问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高级顾问,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ND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图4)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7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2年11月)(图5)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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