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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2024-08-21

朋说丨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图1)

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背景介绍


小L有一条饲养多年的小狗,嘻嘻。近来因嘻嘻狗体不适,小L将其带至知名宠物医院-雷人宠物医院进行救治。顶着十来个头衔的宠物医生小N自信满满的告诉小L,“做个小手术就好,包在他身上。”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嘻嘻术后出现感染,屁股出现个“血窟窿”。小L赶忙联系小N询问解决办法,小N先是向小L表达歉意并承认手术确实存在过失,于是双方协商了由宠物医院退还医药费并赔偿二次手术费用的赔偿方案。嘻嘻治疗完成后,小L再找到雷人宠物医院要求按照此前承诺的方案赔偿时,雷人宠物医院却表示不愿意按照此前的方案进行赔偿并且小N也已经辞职。小L可谓“狗财两空”,天天看着受伤的小狗内心颇受煎熬,只好寻求律师小朋的帮助,希望对方赔偿医药损失费用并且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嘻嘻案”)。


 那么,嘻嘻案中提及的精神损害费用,是否有请求权的基础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们检索到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推导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式=A(特定物)+B(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C(损害后果)+D(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嘻嘻案为例,宠物医院已经自认了B和D的条件,那么,宠物是否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指特定物受到严重损害,还是指因特定物受到损害导致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关于前述两点,法院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部分司法案例


(一)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钟某诉上海某宠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未能举证证明宠物损害与宠物医院治疗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浦东法院对于特定物的观点具有参考意义:“虽然钟某与其宠物猫在相处中产生了一定的感情,但本案宠物猫只是一只普通的本地猫,且为流浪猫捡拾而来,并不具有特定纪念物的意义,且宠物猫并没有因哆趣公司的治疗行为而发生死亡或伤残的后果,故钟朝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1
浦东法院认为宠物是否构成特定物,需要判断宠物饲养时间+宠物客观价值+宠物取得方式,损害后果则需要判断因医疗行为导致特定纪念物死亡或者伤残。但是,我们认为本案中宠物客观价值、宠物取得方式作为考虑因素并不妥当。难道对于主人来说进口猫就比本地猫高贵?主人难道会因为是捡来的流浪猫就比自己花钱买的猫投入的感情少吗?答案显而易见。
在解某诉某家族宠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法院”)认为:“原告自述受伤宠物犬已豢养多年,但综合本案依法并不能构成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基于本案损害结果依法应确定为财物损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2 本案原告也未能举证其宠物有严重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长宁法院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非常的耐人寻味,一是饲养多年的宠物不能认定为特定物。二是长宁法院认为损害结果依法认定为财物损害就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我们检索发现,如下文提到的两个案例均为财物损害纠纷,长宁法院的理由不应该作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三是法院认为即使宠物认定为特定物,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也需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若采用该标准,无疑给被侵权人增加了举证的难度,比如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患有精神疾病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二)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陈某与上海某宠物诊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的宠物犬由原告养育多年,原告对其具有深厚感情,现因被告侵害,因此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相应支持。”3
松江法院认为原告饲养宠物多年,对其具有深厚的感情,因此宠物成为“特定物”;因被告的侵害(医疗行为导致宠物的死亡);基于此,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某和杭州某宠物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滨江法院”)认为“案涉宠物犬从小由原告照料,互相陪伴已达十六年之久,早已融入原告的日常生活,成为原告的家庭成员,原告对该宠物犬倾注大量感情,并产生情感依赖,该宠物犬一定程度上已经拟人化,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其死亡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本院结合被告存在的护理过失,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4
滨江法院认为原告饲养宠物多年,对其具有深厚的感情,一定程度已经拟人化,因此宠物具备人身意义,为特定物;滨江法院还查明因宠物医院的过失,导致宠物术后皮肤溃烂等后果,主人最终选择让宠物安乐死,因此,滨江法院认为宠物的死亡后果导致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三)我们的观点

上,我们认为宠物能否“升级”为“特定物”,应该从客观(饲养宠物年限)、主观(主人呵护宠物的程度、主人向宠物倾注的感情等)两个角度综合判断。就损害后果而言,我们认为不应该仅根据主人因宠物医院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来判断被侵权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需从客观(根据宠物因侵权行为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结果)、主观(侵权行为发生后,主人的精神状况)来综合分析。回到嘻嘻案中,嘻嘻与小L相伴多年,彼此之间已经产生深厚感情,嘻嘻受伤势必会严重影响小L的精神状态;嘻嘻的手术本身并不复杂,因宠物医生的过失,导致嘻嘻以后上厕所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嘻嘻不健康的状态,也会持续影响小L;我们认为小L请求宠物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费用于法有据,应当获得支持。
结语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不可避免的就是愈来愈多的宠物医疗纠纷问题。我们希望所有的宠物健康成长,并与它们的主人可以长久相伴,但是若宠物主人真的陷入宠物医疗纠纷中,也希望本文对需要帮助的宠物主人有借鉴意义,可以使得宠物主人获得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填平内心的伤害。

参考司法案例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26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6号。(2023)沪0105民初13861号。(2023)沪0117民初21087号。(2022)浙0108民初2638号。


作者介绍

朋说丨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图2)

付琼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付琼,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硕士

付琼律师系“第四届闵行区优秀女律师”,闵行春申金字塔精英人才。2020年度在建筑房地产、刑事领域亦通过上海市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执业近十年,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承办多起破产案件,经办诉讼案件百余起。系闵行总工会职工维权团、闵行电台《直播闵行》等单位常驻律师,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作者介绍

朋说丨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图3)

刘秉希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秉希,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刘秉希律师专注于银行与金融、投融资与并购重组领域,曾代表多家银行开展了贷款金额合计超百亿元的双边贷款、银团贷款、跨境贷款等多种类型的贷款融资;曾代表不同行业的客户开展多起股权并购及重整项目。此外,刘秉希律师也曾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ND

朋说丨宠物医疗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