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早在一年之前,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复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人社部首次提出用人单位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随后,各地纷纷开启了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实践探索。苏州工业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较早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电子劳动合同标准》指导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市场化行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了《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闵行区制定了《闵行区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同步推进了政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指导涉电子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人社部此次快速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从通知正文和指引具体内容,向各地人社部门、各市场主体传达了以下两点信号:
一是国家层面鼓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并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那么,这些应用包括哪些范围?《电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指引》第十五条指向了这些范围包括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从社会治理角度,劳动用工信息采集从劳动合同订立的入口开始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才能为后续的各类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数据来源,政府管理工作效率才可以进一步提升。
*《电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指引》第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二是用人单位采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系统优化本企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的时代契机已经来临。一方面,随着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规裁审规则的清晰,用人单位对电子劳动合同效力认定、举证要求的顾虑进一步消减;另一方面,随着本企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系统与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最后环节的打通,劳动合同电子化也是企业获取更快捷公共服务的必由之路。
笔者有幸参与了闵行区《闵行区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发布和“一网通办”电子劳动合同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目前,闵行区人社局正在研究制定针对用人单位的实务操作指引,笔者继续提供电子劳动合同领域法律咨询意见,也敬请期待后续发布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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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胡一舟
道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
胡一舟,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胡一舟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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