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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
2023-05-27
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1)

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

——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


2023年5月24日,发生在上海内环高架上的“斗气车”事件迅速发酵在朋友圈、微信群及各大网络平台上。很多小伙伴在群里艾特我或者私信问我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甚至还有人问,如果让我给蓝车司机做辩护,我会不会做无罪辩护?

正好在下班路上的我,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到家后马上打开电脑,搜索了一下相关事件的报道、照片和视频,也拜读了一些专家的意见。我认为,首先我们要相信办案机关能够给予一个客观的评价和处理结果;其次,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人民群众的一致目标。但是在诸多的评论中我也发现大家的有些观点存在一定的认识盲区,所以想借这篇文章,对容易忽略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放大并做一些浅薄的解释。


一、黄车是否应当礼让蓝车及相关依据


从视频展示的位置来看,蓝车是从内环外圈吴中路上匝道进入内环主路的,在匝道汇入主路的位置,很明显有一个交替通行的标志。在汇入主路前,蓝车根据交替通行的规则,让掉了左侧的一辆轿车,他可能认为黄车应当允许他变道进入,没想到黄车并未让步,这是引发黄车后续强行挤压蓝车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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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3)


有人提出此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鉴于此认为黄车应当礼让蓝车。


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4)


我认为适用这两条规定并没有错,但需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即这两条规定都存在一个前提——“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其他车辆的车主发布的视频上看,当时内环外圈的道路相对畅通,不一定属于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状态,蓝车前方也没有其他车辆作为交替通行的参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适用交替通行的规则?如果能适用,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交替通行,谁应该让谁?

经查询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发布的通行办法:司机按照地面交替通行起始线、引导标线和告知牌要求,在交替通行区按次序交替通行,遵守“先到先行、交替通行、主动礼让”的原则,即:先到达交替通行起始线的车辆有先行权;两条车道车辆同时到达交替通行起始线时,左侧车道车辆优先通过,右车车道车辆随后通过。

从视频上看,蓝色车辆相较黄色车辆先到达交替通行起始线,因此,黄色车辆应当按照上述通行办法,主动礼让蓝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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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车故意挤压蓝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从视频中看到的情况是:在蓝车加速进入内环高架主路后,黄车无视左侧即将开上来的白车,强行变道,目的就是从左侧超车,挤压右侧的蓝车,即用自己车辆的右后侧,顶住蓝车的左前侧,在高架的隔音板上一路摩擦。基于上述行为,我认为黄车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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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7)


1、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黄车司机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内环高架路上追逐、拦截蓝车,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黄车用自己车辆的右后侧,撞击蓝车的左前侧,并在高架隔音板上摩擦,故意毁坏蓝车的车体,如果产生的损失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则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黄车在要撞击蓝车前,强行变道超车,如果不是左后方的白色车辆及时刹车的话,黄车的行为会造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财产乃至生命的损失。黄车在撞击蓝车时,也没有考虑过蓝车以及周围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因此黄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也可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会问,为什么黄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黄车的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还有人会问,为什么黄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罪要求有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行为,而在本案中,黄车主要是为了发泄怒火,而缺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情节,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黄车的行为具体如何认定,最终还是取决于办案机关进一步的认定。有一点还是要提醒大家,根据最新的后续报道:黄色工程车隶属于城市运营集团第三方合作单位,为道路养护保障车辆,事发时并未执行任务。目前,城市运营集团已暂停和该公司的合作关系。因此,请大家在看待这个事件时,将双方车辆作为普通车辆对待,千万不要将问题引申到所谓的“特权”,更不要将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等放在老百姓的对立面进行抨击。此次事件亦不排除会有别有用心之人借之恶意炒作、引导舆论,大家应保持理性对待


三、蓝车究竟是正常逼停,还是犯罪行为?


这个问题是本次事件中最难分析而且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对我朋友提出的“如果你是蓝车的辩护律师,你会不会做无罪辩护”这一问题的回应。

首先,我们先分析蓝车撞击黄车的主观目的。其中存在两种可能:一是黄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在先,后驾车逃逸,蓝车为防止黄车继续逃逸,而追赶上前将其逼停;二是蓝车认为自己被黄车挤压了,吃了亏,要进行撞击报复。如果蓝车司机是第一种主观目的,那么他的行为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应当以故意犯罪进行评价,可能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如果蓝车司机是第二种主观目的,那他的行为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行为,与黄车所可能构成的犯罪并无什么差别,即便是黄车有过错在先,也不能否定其故意犯罪的事实。

其次,我们来分析黄车被顶上隔离护栏的客观情况。由于我们无法判断蓝车车主的真实主观目的是什么,所以要从客观行为上进行分析。经过反复细看蓝车撞黄车的视频,我发现有几个细节问题值得我们去考虑。

1、蓝车车头在超越黄车时,首先做了一个刹车的动作,然后立即向右转向,随后撞击到了黄车的左侧车头。在整个过程中,我看到蓝车的红色尾灯始终是亮着的,开车的人都知道,这个尾灯亮着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蓝车司机一直在踩刹车,从这个角度分析,或许能够说明蓝车的目的是为了逼停黄车,希望取得黄车停下来的结果。


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8)


尽管我能够想到这样的辩解方式,但是蓝车车主后续的一个动作对其主观目的的认定非常不利,就是他在撞击完黄车之后,并没有回正方向盘,而是继续保持向右打方向,这个动作的出现,难以避免会被认定为“我就是要把你往隔离栏上逼”这一意思表示,在此种解读下,就较难排除蓝车的犯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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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车在被蓝车顶撞的第一时间踩了刹车,在自己车头右侧撞到隔离护栏时,却放掉了刹车(黄车的红色尾灯不亮了),在隔离栏上滑行了一小段后,才又踩了刹车。由此可见,黄车在隔离栏滑行的这段路上,更明显的是黄车顶着蓝车在往前走。如果黄车被撞时始终踩着刹车,其结果是冲上隔离栏,抑或是在隔离栏上滑行?是否可以以此来认定黄车对于危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责任,而并非完全归责于蓝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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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是基于我看到的文章、照片、视频所作出的些许思考及分析,个人认为这个事件无论如何认定,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两败俱伤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那根灯柱,车辆掉下高架,司机和高架下的车辆行人将会面临多大的危险?我们个人,乃至我们社会,能够承受这样的结果吗?

有一个我很喜欢的沪语博主“海胆”对于这个事件作出了自己的评价,我觉得和我的想法很契合,因此借鉴其中的一段话,同大家一起共勉和反思:“这个世界上人与人发生纠纷,总归是有人得利有人吃亏,吃亏的一方如果采取极端方式,最后的结果往往就是两败俱伤。俗话叫: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不划算的呀!‘吃亏是福’这句话大家都听过,有人又要讲了,海胆农戆伐,这种话你也信?那咱们就拿这件事情来讲,我正常打灯想要变道,反光镜一看这个戆度蛮凶额嘛,来来来,侬先走。让他先走我吃亏了吗?吃亏了。这个亏吃了大吗?不算很大吧。难道因为我让他先走了,我就吃不着我妈烧的晚饭了?我儿子叫人家爸爸了?我老婆要跟人家跑啦?大家觉得我是超在他前面比他快两秒钟划算,还是笃笃定定回去享受我的幸福生活划算呢?现在他这种操作就算报仇了?划算了?可以领奖金了?他唯一得到的就是网上敲敲键盘的支持,其他统统都是失去,你们觉得划算啊?到底啥是吃小亏,啥是享大福?你们懂吗?所以我觉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大家都要学一学。”这段话虽然通俗,但同时也让人茅塞顿开,路上行车抢一步危机四伏,让一步顺畅平安。



作者介绍

朋说丨行车勿斗气,安全万里行——时事评论上海内环高架“斗气车”事件(图13)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武海亮律师擅长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总结归纳各类行为模式,以此实现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相关技能在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领域运用成效同样显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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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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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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