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企业实行工时制度无外乎三种情形: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那么,企业实行工时制时,应当具备哪些常识呢?
专家解答
标准工时制:原则上,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须经区县人社部门批准。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用人单位须支付200%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区县人社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1.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情况下“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何而来?
法律链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这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全国人大立法对标准工时制的基本规定。但是细心研读就会发现,无法从上述条款推导出“做五休二”的作息规律。我们国家的法律实施系统,除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更多情况下有赖于法规、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做五休二”正是通过行政法规确立的标准工时规则。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又在1995年3月25日被国务院第146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所修订。原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被修改为“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原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被修改为“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至此,我国标准工时规则确立成为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执行的工时制度。
2. 哪些行业和工作岗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明确,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链接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规范性文件出发,我们可以对两类特殊工时制度适用的行业与工作岗位进行如下分析和归纳: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许可后方可实施。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早些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铁路、邮电、航空、建筑、地质及资源勘探等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于其灵活性较高,可以适用的工作岗位也越来越多:
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物业行业的保安员岗位、酒店管理行业的服务人员岗位、餐饮行业的厨师和服务员岗位。当然不排除上述行业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实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以季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常见于生产加工、研究开发等相关工作岗位。这些相关企业没有明显的淡旺季,实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能够满足统筹工时、季度内平衡的相关要求。
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常见于淡旺季明显的生产加工型、出口贸易型企业。这些企业从往年的生产经营或者订单任务看存在明显的淡旺季,淡季和旺季的时间周期大致等同,只能通过申请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方能满足年度内工时平衡的相关要求。
3. 企业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应当向哪家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从行政行为的分类看,人社部门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审批是行政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但全国人大立法未能明确工时制度的具体审批机关。在本市范围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还需要结合两个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
关于许可机关的地域确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关于许可机关的级别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市企业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前,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实践中,企业实际经营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是分离的,企业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需要前往工商登记注册的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目前本市范围内各行政审批事项均纳入了“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在“一网通办”政府官方网站可供查询,办事机构设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透明度还是非常高的。
“一网通办”官网链接: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4.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应当经人社部门行政审批,未经行政审批,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属于无效约定,将来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须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基于我国立法对于工时制度采取了行政许可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服从行政法强制性监管,未经许可不可为。
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虽经审批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但未能做到对劳动者的公开透明。用人单位的顾虑是一旦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就无法推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了。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对工时制度理解上的误区。企业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并不以获得劳动者的同意为前提,但用人单位须履行民主程序听取工会、职工代表意见,并在获得审批后进行公示、告知,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包括工时制度。
另一方面,做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工作是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经过征求职工对综合工时制度的看法、宣传综合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告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客观性和工作要求,能在很大程度是减少职工对综合工时制度的错误理解,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作者介绍
胡一舟
道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
胡一舟,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胡一舟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庭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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