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下两篇,此篇为上篇。
浅谈刑事控告业务(上)
如果要对律师刑事业务的内容进行粗略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三个大类。刑事控告业务是刑事代理业务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律师很难触及的业务范畴,不仅因为它是三类业务中唯一扮演类似控诉机关、办案机关角色的业务,还因为其准入门槛更高,没有一定的专业办案经验和流程熟悉度,较难开展相关工作,所以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正因如此,刑事控告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甚至有律师认为它是“刑事业务中有待深入发掘的蓝海”。
一、刑事控告的概念
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控告的作用
(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不能依靠民事途径处理问题,刑事犯罪的应受惩罚性也决定了不能依靠私力去解决问题。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追究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目的在于惩治犯罪,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二)挽回经济损失
刑事控告中经常会涉及财产类犯罪(例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常见犯罪),有时也会遇到大量刑民交叉的问题。因此,刑事控告业务中,很多客户常见的工作要求就是律师通过办案,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三)夺取谈判主动
此类情况往往存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谈判过程中,有一些员工甚至中高层管理人员,会利用手中的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但企业苦于没有百分百的切实证据(往往是一些涉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个人隐私的证据),无法通过劳动仲裁乃至诉讼等方式维护企业的权利。因此,有些企业会借用刑事控告的手段,向办案机关提供基础的线索,希望能够掌握一些情况,在谈判中占据主动。
(四)实现“以刑止民”
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来终止民事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例如,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有时人民法院限于诉讼请求本身的限制,对于一些案外问题是无法进行审查的,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会判决A公司胜诉。如果B公司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公司伪造或故意隐瞒证据,让B公司承担不存在的债务的,A公司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B公司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向公安机关确认是否系因同一事实立案,然后裁定终止诉讼程序,待刑事案件结束后,根据刑事案件的结果,在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五)搜集诉讼证据
有一些案件即便可以进行控告,但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就能走到最后。但是通过刑事控告立案后,公安机关侦查获取的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可以用来以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例如,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B公司认为A公司涉嫌套路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经公安机关查证,发现A公司不涉及套路贷,但有证据证明B公司通过其他途径或形式,已经归还了相应欠款。那么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判决A公司败诉。对于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在用于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刑事控告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往往在案件准备、实施、侦办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变化,因此,在一项具体的控告中,要灵活掌握刑事控告的目的,可以争取一次性解决多个目的,也可以随时调整工作目的。
三、刑事控告业务(律师的介入)
根据律师刑事业务的内容进行粗略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三类,刑事控告业务是刑事代理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大类刑事业务中,刑事辩护业务是传统刑事业务,但刑事辩护业务受案件偶发性因素影响较大,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少之又少。目前很多的中大型律所,都将目光专项了刑事合规业务,为企业经营避免刑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在目前的执业环节中较为令人追捧,也被奉为刑事高端业务。刑事控告业务是刑事代理业务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律师很难触及的业务范畴,不仅因为它是三类业务中唯一扮演类似控诉机关、办案机关角色的业务,还因为其准入门槛更高,没有一定的专业办案经验和流程熟悉度,较难开展相关工作,所以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正因如此,刑事控告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甚至有律师认为它是“刑事业务中有待深入发掘的蓝海”。
律师介入刑事控告业务的方式主要为表现为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控告提供法律协助,这里的协助可以贯穿整个刑事控告业务的全部流程,例如帮助当事人查找证据、为当事人撰写报案书、整理证据材料、为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交补充证据、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刑事诉讼等。
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报案”,是不是律师可以独立的代表当事人直接参与到刑事控告中?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很多的环节都需要当事人自行参与,律师不能直接介入,例如办案机关制作报案笔录时,就要求当事人本人进行陈述,并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整个的询问过程律师是不得参与的。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律师在刑事诉讼流程开始之前,不要越俎代庖,尽量做好协助、解答工作。
四、刑事控告的接案状态
刑事控告案件接到的案件状态很少是完美的,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无法满足报案条件的情形,律师在初期面对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时,往往会遇到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案件性质存在争议,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较难把握,或者民事诉讼流程已经开始甚至已经有了相应的判决结果;
(2)证据不足,当事人初期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受理、立案标准,更有甚者原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因当事人一时气急,将证据丢弃或删除;
(3)当事人已经找过其他律师进行控告,但控告没有成功,甚至有些案件已经拿到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文书。
除此以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大多要求公权力审慎介入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刑事案件。不少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时,案件一旦涉及民事或经济方面,接报公安机关倾向性地以经济纠纷为由,要求控告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加上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追求相关考核指标,对于本来调查难度就比较大刑民交叉案件的控告,基层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意愿较低。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刑事控告业务的开展。
五、刑事控告的准备
总体而言,刑事控告案件办理难、受理难、立案难,这已经是普遍现象,也给律师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是,刑事控告作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有必要进行认真研究,找准工作切入点,寻求破解之道。
(一)明确控告目的
上文中总结了刑事控告的五大作用,可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调整为刑事控告的目的,建议在当事人陈述案件情况之前,先向当事人明确委托律师办理刑事控告的目的。律师要根据不同的办案目的,把握不同的案件细节,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这也有助于律师为当事人判断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或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是否具有办理可能性或者是否需要补充新的证据。
(二)梳理案件事实
在听取案件事实过程中,应当让当事人充分陈述(对于历史渊源、案外其他因素等,也要能够听全),尽量不要打断(除非需要立即明确的问题,例如当事人有时候习惯性的会说“那个人”、“那个时候”、“后来”等等模糊用于,如果明显没有上下文关联,律师需要立即打断,明确“那个人是谁”、“那个时候是什么时候”、“后来是指什么时间”等等)。这是全面获取案件信息的第一步。
(三)确定指控罪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律师应当立即分辨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针对性地提问,在进一步的提问过程中,为了避免当事人重复陈述或陈述无关内容,尽量采用判断性或选择性问题进行提问,根据当事人的回答逐步删除不能适用的罪名。要注意进一步提问要聚焦、紧抓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精准找出刑事与民事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标准,针对一些民刑交叉的案件,还要研究如何表述才会被视为犯罪事实而不会认为是经济纠纷。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指控的罪名。
确定指控罪名的基本原则是不贪多求全,只求稳、准。如果追求多个罪名,也意味着需要证明的内容多,存在的争议也多,不利于立案。建议可以先选择能够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控告,或者选择一个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也相对容易的罪名。还要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控告一些熟悉常见的罪名,可以提高控告成功率。
(四)搜索法律规定
在确定指控的罪名后,应当寻找与该罪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充分论证要构成该罪名应当需要符合哪些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客观一致的条件、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等等。
(五)整理关键证据
收集证据是控告成功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律师应当根据确定的拟指控罪名以及搜索到的法律规定,看现有证据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据类型要尽量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等。
同时也要重视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虽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弱于物证、书证,但是如果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或者形成证据链,也能够被受案机关所认可,达到证明目的。
对于未经被控告方同意对被控告方实施的录音录像,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属于侵权获得通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些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让司法机关了解案情的线索。不过在自行搜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侵犯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对于客观存在但不能收集的证据,应当尽量提供线索,以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负担,方便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或依职权调取。
在取证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不能直接判定为非待证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2)即便当事人拿出证据,也只能认定证据所确认的事实,不代表行为性质,律师不能将单个证据作为确认行为性质的条件。例如,有一份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有转账的事实,不能证明这转账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支付货款还是归还借款,要根据其他证据进行配套证明;
(3)所有的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方能达到证明目的,如果存在证据缺失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控告风险。风险在于当事人不能拿出证据,如果对方提供了相反证据,那么就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控告会以失败告终。
作者介绍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武海亮律师擅长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总结归纳各类行为模式,以此实现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相关技能在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领域运用成效同样显著。
END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