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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2021-10-09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1)


“旧改是最大的发展,也是最大的民生。”


黄浦区是上海中心城区核心区所在地,也是全市旧改任务最重的城区。2017年、2018年两年,黄浦区共计启动7个征收项目,涉及居民共计12540户。但2020年仅一年,黄浦区就启动15个征收项目,涉及居民21100户。2021年黄浦区预计启动23个征收项目,涉及居民超过2万户。随着黄浦区旧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的大力推进,法院受理的共有纠纷案件也呈现井喷式增长。2017年黄浦区法院的共有纠纷案件仅为135件。但2020年一年,黄浦区法院共有纠纷案件收案量已激增至1169件,增长率达到765.93%。2021年上半年,黄浦区法院共有纠纷案件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共有纠纷案件收案量。


我所亦承接了大量旧改共有纠纷案件。黄浦区地段好,寸土寸金,征收结算金额较高,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较高的补偿利益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更不愿意妥协,很难达成一致分配方案。涉及公有房拆迁的共有纠纷中,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往往是涉案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那么如何才是同住人呢?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2)


1

同住人的一般规定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即法院在裁量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同住人条件。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被视作同住人: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2

同住人的例外规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3

同住人的特殊规定


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在审判中凡涉知青因素案件,一般都会考虑到其特殊性。部分知青子女会因读书问题先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这一特殊身份因素会对同住人身份有何影响呢?


我们在Alpha平台中进行检索,关键字为:知青子女、动拆迁房产、共有物分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搜索结果:27条判决。


其中(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28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73号、(2021)沪02民终7783号等判决均否认知青子女的同住人身份。主要理由是知青子女回沪落户时,其签署了家庭内部协议,约定回沪仅仅是为了便于求学、求职,后续不会与户籍内其他人员争抢房子,待毕业工作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等。


其中(2019)沪02民终8476号、(2018)沪02民终7543号判决否认知青子女的同住人身份。主要理由是知青子女并没有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对房屋的获得也没有作出贡献。


其中(2020)沪02民终8440号、(2021)沪02民终4458号、(2020)沪02民终4260号等判决均认可知青子女的同住人身份。理由是这些知青子女回沪落户后,由当时房屋的承租人作为监护人,这些知青子女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但如果居住时间较短,法院会基于房屋来源、其对房屋所在贡献等因素酌情少分征收补偿款。


4

“外嫁女”的同住人认定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以上是我们团队办案的一些法律梳理总结。因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涉及的问题焦点不同,如有问题,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介绍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3)

宋英杰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宋英杰律师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原上海市公证处)担任公证员期间,为大量民营企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民商事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拓展了大量的人脉资源、金融资源及产业资源,为其从事法律服务和业务增值服务提供了强力支撑。


自2016年正式执业后,宋英杰律师利用其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为华融信托、大业信托、民生银行、中原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同时,宋律师还为大批高净值人群提供家事继承方面法律服务。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4)

付琼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付琼律师,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近十年,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承办数起破产案件,经办诉讼案件百余起。系闵行总工会职工维权团、闵行电台《直播闵行》等单位常驻律师,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经办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在2020年度在建筑房地产、刑事领域亦通过上海市律师专业水平评定。


END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5)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service@daopenglawyer.com


朋说丨简述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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