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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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
2021-10-28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1)



你未必了解的企业实行工时制度的疑难问题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2)

问题引入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3)


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期介绍了企业实行工时制度的三种情形: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依法实施工时制度是许多HR管理者面临的难点问题。所以,本期劳动关系知识库继续围绕工时制度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4)



专家解答



1. 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行政审批通常有审批周期,对于人社部门批复准予企业实行其它工时制度之后入职的员工,是否当然适用其它工时制度?


举例来说,企业获得准予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批复是2021年9月25日,批复周期为一年,从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某员工是在2021年10月25日入职,若是对这名员工要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属于准予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批复中确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相关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没有在批复中列明,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扩大批复的适用岗位范围。


其次,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若是劳动关系双方未能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即便这个岗位本应适用特殊工时制,用人单位仍然应该以标准工时制核算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综上,新入职的员工要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准予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批复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形式进行明示告知义务的固定;任意扩大工时批复的适用是无效,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2. 企业实行其它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给相关员工统筹安排休带薪年休假?


我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休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并要求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该条例的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两个办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实际操作依据。


由于各个用人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是否所有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对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性,许多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生产经营方式。集中休息正是为了职工在集中工作之后使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因此,我们不能把劳动者集中休息时间视为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很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生产型企业会在春节期间安排放长假,一部分用于抵消工时周期内的超时加班,一部分用于统一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这种做法通常是会得到仲裁机构、审判机关认可的。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另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应享受的权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这些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这也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目的。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不定时工时制下的职工主要受制于上班下班时间不固定,无法对其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统计,但不定时工作制不等同于自由职业,职工的工作任务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企业的请休假的规定职工也是需要遵守的,故而职工理应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情况下,违法超时加班边界如何认定?


不久前,一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HR咨询了一个问题:工厂产线员工是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厂要控制产线员工加班时间,以免被举报违法超时加班,这个加班尺度如何把握?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国家对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以及对应每年、每季度、每月工作小时数有没有具体规定。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6)

法律链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时间: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年休假)=250天

季工作时间:250÷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时间:250÷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根据以上人社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一名员工一年总的工作小时数为250天×8小时=2000小时;一个季度总的工作小时数为62.5天×8小时=500小时;一个月总的工作小时数为20.83天×8小时≈167小时。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7)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据《劳动法》,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每月安排的超时加班不应超过36小时,加班小时数超过每月36小时的会构成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超时加班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法上的责任。据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安排劳动者工作小时数可以采取“工时监控预警”的方式进行管理:


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一名劳动者每月工时数在“167+36”小时以内是合法的;


以季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一名劳动者每季度工时数在“500+36×3”小时以内是合法的,工时周期内某月工时超过“167+36”小时,但本季度总的工时没有超过上限,那就是合法的;


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一名劳动者每年工时数在“2000+36×12”小时以内是合法的,工时周期内某几个月工时超过“167+36”小时,但本年度总的工时没有超过上限,那也是合法的。


当然,关于违法超时加班本身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劳动法问题,这个问题留待后续劳动关系知识库推出专题进行分享。


4. 企业未尽诚信义务提交虚假的工时审批材料,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个别用人单位在工时审批过程中会提交员工知晓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虚假”签名材料来获得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一部分是因为员工分散在多个工作点,甚至是外地,人事部门为了图省事口头告知相关人员后对知晓签名材料实施代签;也有极少情况下,人事部门担心员工不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交伪造员工知晓签署材料获得行政许可。


其实,提交“虚假”签名材料获得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一是行政法上的责任与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采用欺骗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予以撤销。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8)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是劳动法上的责任与后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者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提出质疑,进而前往人社部门核实工时审批的相关材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员工知晓工时制度的签名材料。人社部门基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常会让劳动者核实一下签名材料真伪。一旦劳动者确认签名虚假,人社部门就会基于劳动者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行政许可撤销启动后,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标准工时制核算劳动者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面临的将是巨额的加班工资差额支付义务。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工时审批过程中,务必尽到诚信告知义务,提交真实的审批材料。劳动关系处于平稳的状态下,劳动者通常不会对工时制度提出质疑;一旦劳动关系需要进行调整(关停并转迁),劳动者会寻找用工管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进而在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获得谈判的筹码。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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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舟

道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事业合伙人


胡一舟,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胡一舟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庭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ND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3期(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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