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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
2022-01-29
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图1)


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

案情介绍

原告某业主与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

上海某小区因停车位供不应求、停车难问题需要重新制定《车辆管理细则》,为此该小区于2021年5月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通过新的《车辆管理细则》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公布的表决结果显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了《车辆管理细则》。

小区某业主认为此次业主大会表决投票率仅为54.5%,少于法律规定的参与比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新的《车辆管理细则》。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次投票权数为1291票,表决票送达1291张,回票数703票,其中同意票为417票,反对票为278票,弃权票为8票,已送到未反馈的票数为584票。根据该小区的《议事规则》,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参与线上投票,也未在线下投票中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据此,法院确认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004票、反对票278票、弃权票8票。同意票占建筑面积比例(含不反馈视作同意多数票)78.2%,同意票占业主人数比例(含不反馈视作同意多数票)77.8%。鉴于原告(业主)未能举证证实业主大会制定《车辆管理细则》时未依据法定程序,或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之处,故《车辆管理细则》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双参与”和“双同意”

“双参与”

“双参与”是启动表决程序的前置条件,需要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才能启动表决程序。专有部分面积可直接依据产证面积,业主人数在该条文中的概念实际上为业主投票权数。所谓业主投票权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进行明确释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在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看似简单的“参与”二字也会产生巨大的争议。所谓“参与”,是指介入、参加。在社会生活中,一般都是偏向主动的一个词。那么在召开业主大会时是否认可“被动参与”或“默认参与”?从法律层面而言,并没有明确对“参与”这个词做出明确定义,按照“参与”本身的含义,其需要主动的外部表示行为。但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参与公共议事的程度并不高,对于成立/换届、选聘/续聘物业服务公司、使用/筹集维修资金等常见表决事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小区参与表决的无论是业主人数还是专有部分面积都是低于《民法典》要求的。而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而言,涉及整个小区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因此须及时作出决议,否则小区管理步履维艰,全体业主的权利更难得到保障。基于此,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是认可满足特定条件下的“默示参与”。

“双同意”

“双同意”是指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或根据表决事项的不同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或根据表决事项的不同过半数)同意。

“双同意”和“双参与”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在表决过程中,是否认可“视为同意”或“默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作出意思表示。所谓法律规定,可参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是法律规定的明确视为同意条款。而当事人约定则属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范畴,就业主大会表决问题而言,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参考业主大会现行有效的《议事规则》。其依据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若小区《议事规则》明确约定了默示同意条款,如“视为同意”,则不反馈、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便可以适用上述规则,即视为同意。在实践中,考虑到小区业主意思自治,多数小区的议事规则会采用“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这一处理方式。

实践难题

鉴于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主要依据议事规则,需注意议事规则亦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中的可撤销范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小区通过的议事规则直接默认使用了议事规则中的“默示条款”,这将形成逻辑悖论,直接影响了议事规则的效力。

此外,就程序性事项,选票的送达及有效回收亦是一大难题,其意味着最低程度的“参与”,因而在业主大会表决工作中尤为重要。同时,也不能忽视上文提及的“业主投票权数”,例如,考虑到通常情况下一套房屋(专有部分)有多人居住,或已被出租,送达选票时须注意准确送达和避免重复送达。

解决方式

业主大会在制定议事规则时,应当避免上文提及的逻辑悖论,确保议事规则的合法有效,为小区日后更高效地形成有效决议提供有力依据和支持。

此外,解决业主大会出现表决困境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提高业主的参与度。首先,业委会可通过多种途径送达表决票,如专人送达、电子送达、委托专业第三方送达等方式最大程度为业主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须考虑到小区自身的规章制度,即业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动用公共收益聘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小区管理。其次,在确保选票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回收选票,即提高投票的反馈率,最优方式为在上门送达选票时直接完成投票,当场回收,亦可通过电话投票、网上投票等作为补充形式丰富投票途径。另外,小区仍需坚持和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倡导广大业主积极投票、参与小区治理。


作者介绍

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图2)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工作,八年数百起案件的磨练,让其拥有极强的数据解析能力以及丰富的信息分析手段。可以通过相关的材料总结归纳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为多家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成效显著。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

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图3)

杨洁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英语专业八级,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拥有扎实的语言能力及法律专业功底。曾先后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于2019年加入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具有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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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图4)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朋说丨关于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问题的探讨(图5)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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