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下两篇,此篇为下篇。
浅谈刑事控告业务(下)
五、刑事控告的准备
(六)确定案件管辖
刑事控告中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视但又非常的重要步骤,就是确定案件管辖,同样的,管辖也是刑事控告业务的难点之一。从控告的角度看,需要解决的是管辖单位、管辖地域和管辖部门三个问题。
1. 管辖单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能够受理刑事控告的单位主要有三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然,其他的还包括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部门等等。
除上述三个主要单位以外,还有一个单位容易被我们忽视,就是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可见,监察机关也有着接受报案或举报的职能,如果报案内容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或者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2. 管辖地域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形式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我们在此暂以公安机关为例来解释管辖地域的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3. 管辖部门
公安机关内部部门繁多,如果报案去错了地方或者材料交错了地方,会导致报案过程变长,做很多的无用功,甚至会被当事人认为律师不专业。那么什么类型的案件应当向什么部门报案,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例如: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0种)、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7种)、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6种)、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反恐怖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交通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另外,还有单独章节规定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有时还是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碰到经侦、刑侦不直接受理案件,可以根据管辖地域中提到的原则,找到对应的派出所进行报案。派出所受理后,会将案件移送至相关的办案部门,也能够达到刑事控告的目的。
(七)分析刑事风险
在开展刑事控告业务时,同时应当研究好当事人在争议本身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法风险。例如:A邀请B参与某理财平台,并让B在平台中投入了50万元的资金。后平台无法兑付,B以A诈骗为理由,通过网上发帖、到单位投诉等方式,要求A向B支付“被骗”款项。如果B投诉成功了,A就失去了自己在某行业的从业资格。A找律师希望能够追究B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但是律师在整理材料中发现,所谓的平台是一个传销平台,B投钱后A是能够拿到一定比例的返点和奖金的,那么A虽然可能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传销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于A而言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因为违法行为也会导致其丧失从业资格,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选择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处理相关情况就有待商榷。
(八)撰写控告文书
关于控告文书的撰写要求,有过很多的说法,例如有人主张按照时间顺序来写;有人主张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写;有人认为控告书应当写的专业一些,提现律师的专业性;有人认为控告书应当写的口语化一些,避免收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过多受到律师的错误引导。窃以为,控告文书的重点在于把所要控告的犯罪行为表述清楚,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让收案单位能够看懂索要控告的罪名以及所对应的事实,同一内容或同一数据能够直接反映一个事实情况,不要在不同的章节中反复出现。
在控告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当清楚标识所述内容是有证据可以佐证的,但不需要写明“此段事实有XXX证据,为了证明XXX”类似的话,过于繁杂。建议使用“XXXX(见证据一)”的简单指引方式。在控告书后制作证据目录,附上相关证据,让收案机关能够迅速找到相关证据。
还要注意的是,报案书陈述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报案人仅对陈述的情况和拟控告的罪名进行分析,不应当对此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假设、猜测,更不能将这种猜测写在报案书中,这样会影响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
六、刑事控告的实施
在完成前述准备工作后,就可以带好报案书、证据等相关材料(尤其不要忘记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当事人是企业的,企业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都要携带),协助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一)在报案时,建议陪同当事人一起前往
虽然在前文中提到,报案时只能由当事人单独完成报案笔录,但仍然建议律师进行陪同。可以尝试在做笔录前与报案机关沟通,是否允许律师陪同(可以找一些例如当事人认知能力有欠缺,或者企业对于具体的情况可能表达不清楚,会影响陈述等理由,有时候可能会产生效果)。即便无法陪同完成笔录,但如果发生当事人表达不清的情况,其可以马上找到律师进行求助,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说明,提现律师的工作价值。
(二)在受理后,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
刑事控告是否能够成立的认定在办理过程中并非一尘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办案机关的调查情况发生变化。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进展程度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此时,律师应该及时确认办案机关索要材料的证明目的,协助当事人找到并且整理相关证据线索。律师也不能因为案件已经受理了就对案件不理不睬,而是要保持和当事人的沟通,询问目前案外的情况,例如对方是否有要求进行谈判,或对方是否实施了新的行为等。对于掌握的新情况,也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交新的材料,以便于办案机关进行判断。
(三)在立案后,继续跟进案件的代理工作
对于当事人而言,立案是刑事控告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对律师而言,立案是刑事控告工作的新的开始。有时虽然已经立案,但是嫌疑人并未到案,财产并未追回,此时距离控告的目的,仍存在较大距离。律师仍应及时跟踪案件进程,动态分析和调整工作内容,配合和协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达到最终的控告目的。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正式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开展工作,如申请阅卷、提交新证据等。在开庭时,也可以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出庭,发表庭审意见。
七、刑事控告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对于控告,特别是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不受理、不立案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因此还需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作为工作方案的一部分。
1. 对于因为证据原因未受理、立案的。在补足证据、线索后,可以重新报案。再次报案所提交的证据、线索材料,必须要有新内容,并且尽量补充充分。否则被再次不予受理、立案的可能极大。
2. 因案件性质存在争议未受理、立案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议;复议维持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未立案的,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不经复议复核,直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属于刑事案件,但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控告人也可向法院刑事自诉。
3. 因司法机关的原因未予受理、立案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关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刑事,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监督,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 对于其他因素影响未能受理、立案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办案警种的不同出现的工作特点的不同,可能遇到控告受挫的情形。如在经济犯罪案件大爆发,经侦部门忙的焦头烂额,或者诈骗案件进行集中攻坚阶段,刑侦部门难以抽出力量办理其他犯罪时,如果所要控告的罪名可能涉及多个,可以考虑变更罪名,选择不同部门进行控告。例如原本想报合同诈骗罪的,可以变更为普通诈骗罪进行控告。如果一个案件有条件有多个地方进行管辖的,也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管辖,提高控告成功率。
八、刑事控告业务的收费
刑事控告业务,因为周期长、难度大,可以考虑分段收费。比如可分为报案前的准备工作、报案受理后、立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向法院起诉、执行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根据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以来确定收费标准。当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灵活分段,分为更多的阶段,或者较少的阶段,只要委托方和代理律师能够共同认同即可。
分段收费对于委托人和律师来说,都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对委托人来说,初始支付较少的费用即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控告程序,然后看到工作阶段性的进展后,再支付下一阶段费用,其费用支付意愿也较强。对于律师而言,每一阶段的工作都可放开手努力去做,不用太多担心工作成本和收益。
至于刑事控告业务中,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应据情况分析。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刑事控告业务也属于刑事诉讼案件,因此可以根据刑民结合的方式设定收费方案:
1. 在纯粹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进行风险代理。
2. 如果在刑事控告过程中,运用非刑事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考虑按照民事诉讼或非诉业务的收费方式进行风险代理。毕竟,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维权方式并不限于刑事诉讼,工作内容也并非仅仅是刑事诉讼特有的,例如与被控告方进行谈判、协商、进行和解等,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些工作并非刑事诉讼中特有,而更倾向于民事代理行为,通过这样的工作挽回的经济损失,还是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作者介绍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武海亮律师擅长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总结归纳各类行为模式,以此实现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相关技能在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领域运用成效同样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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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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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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