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2日原告顾某经人介绍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顾某受让案外人姚某的债权30万元。上述业务由被告陈某经办,同日,原、被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的出借款项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陈某将其名下自有房屋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顾某处(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原告的债权未能受偿,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协商实现担保事宜,被告陈某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陈某暂时无钱支付,遂自愿向原告顾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某向顾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同日,原告将担保协议及被告的房产证全部归还给了被告。嗣后,被告未按上述《借条》约定还款,原告以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之所以向原告出具《借条》是为处理原告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所涉债权受偿事宜,系担保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条》载明的30万元并未实际交付,《借条》表述的真实意思也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故《借条》字面意思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最终确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应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遂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重新向法院提起抵押合同诉讼。
案例评析
现实生活中,各民事主体之间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为了便于确定债权金额,通常在结算时会让债务人出具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而将其它证明债权金额或证明基础关系的证据返还给债务人。比如本案中的担保协议及房产证,因陈某已向顾某出具了借条,遂顾某将担保协议以及房产证全部归还给了陈某。由于担保关系成立必须是以要式为条件,在之后的抵押合同诉讼中,原告顾某就很难证明被告陈某为其出借款项提供了抵押担保。
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认为,要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风险,首先,要慎用将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转化成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在转化成借条等债权凭证时,仍应尽量保留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中的证据。最后,在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应尽量事先向专业律师咨询。
主办律师
郁卫龙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郁卫龙,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已执业15年以上。曾获上海市闵行区律师先进个人。
代表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周某等30人诉某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金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
某某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以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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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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