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对继承法以及实践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基本延续了原继承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也在交叉继承、代位继承、遗嘱、转继承等方面进行了增加、修改,但最令笔者意外的莫过于是对于公证遗嘱的变化以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明确,故此,笔者将分三篇对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个人解读予以记述,以飨诸君。
民法典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全部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但对全部的遗嘱形式单列条款,而不是原来的集于一条,原有的部分遗嘱形式作了一定的修改,具体如下:
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条内容没有变化。
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条变化是将“注明年、月、日”从条款中间移到了最后。
③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新增的遗嘱形式,鉴于现实生活中打印技术的普遍使用,打印的遗嘱可以起到字迹清晰,减少误认的效果,有利于正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如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另外对于多页的打印件必须在每一页都要符合签名与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
④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该条变化是增加了录像遗嘱。由于智能手机的流行,录像也已成为普遍使用的技术,录像较之于录音能够体现当事人影像、现场环境等更多内容,自然更有利于还原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场景,其形式与录音遗嘱一样,需要见证人,并且在音像或影像资料中能显示出遗嘱人、见证人的身份与肖像,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录制的具体时间,建议可以当日报纸、刊物、媒体报道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信息一并录入作为佐证,另外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新技术将录音录像资料予以存证,以增强其效力。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基本没有变化,仅是在用词上稍有更正,“解除”变为“消除”,相应增加了录像形式。
⑥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该条文字本身仅是将“机关”变为“机构”,其他没有变化,但值得玩味的是其排列顺序从继承法第17条遗嘱形式的第1款,变为列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之后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这应当就是为后续的效力规定变化作了铺陈。
首先,民法典对于继承法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定。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生效之前,当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存在时,公证遗嘱的效力超然,当多份遗嘱内容存在相互冲突时,以公证遗嘱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公证遗嘱要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如果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后想要撤销或变更,那唯一办法就是再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取而代之,否则,即使能证明有变更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诉讼中也将因形式效力而无法被法院认可。
如今,民法典取消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对于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唯一判断效力的标准就是遗嘱订立的时间,即最晚订立的遗嘱其效力最高。
自此,公证遗嘱优先将成为历史,但基于民法不溯及既往的惯例,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公证遗嘱依然可以适用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将来对于公证遗嘱必然要充分注意到其订立的时间从而判断其效力。
其次,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将继承法20条第一款的“撤销”变为了“撤回”, 即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进而新增了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撤回较之于撤销,否定了被撤内容的效力,即无论订立何种遗嘱,遗嘱人生前都可以作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来进行自我否定、自我调整。这一新增内容表明如遗嘱人将遗嘱所列财产进行买卖、赠予、放弃等处分行为均为有效,继承人不能以遗嘱作为对该等行为主张无效之依据。
但笔者注意到如果是在附义务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中,继承人或受赠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遗嘱人或遗赠人实施与遗嘱或遗赠协议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对抗遗嘱人或遗赠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可以主张权利,是在继承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如此种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笔者相信基于公平、诚信的民法原则,对于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其权益应当会得到相应的保护,即使是遗嘱人或遗赠人,其随意处分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应限制。
在一些港台影视剧中常能看到律师宣布遗嘱、处分遗产的镜头,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项重大新新制度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什么改变?敬请期待下篇《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
未完待续
作者介绍
王兴华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兴华,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中外合资网络公司从事法务工作,2006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王兴华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及企业非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房产物业等领域耕耘多年,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现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个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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