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
2022-01-21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图1)


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

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甲以10万价款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出售并实际交付给乙使用,乙付清全款后但没与甲做特殊动产的转让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甲因欠丙30万元债务而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丙向执行法院申请了司法查封甲名下小轿车的登记,申请进行拍卖流程。小轿车的受让人乙得知法院的查封后认为其享有小轿车的所有权,故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小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阻止这辆汽车的执行,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执行申请人(一般债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因为案外人没有进行特殊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法条基础是《民法典》第225条。

第二种观点:执行申请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案外人异议成立。法条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六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观点

依照《民法典》第208条、224条、225条动产设立转让需要交付,但特殊动产(包含汽车)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特殊动产的买卖过程可以细化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签订买卖合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第二阶段:特殊动产的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阶段:特殊动产交付后并且办理完变更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本案焦点问题为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持第一种观点一般债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是:一般债权人申请司法查封赋予其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效力,不予公示即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因为对于法定之债来说让一般债权人苛求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是有失公平、违背常理的。持第二种观点一般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是: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另从交易安全角度看一般债权人与未登记的物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若要享有信赖利益首先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本质上涉及到申请执行人与汽车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主审法院可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量。第一,对于查封债权人来说是否具有合法的正当利益;第二,对于汽车买受人来说是否对于未办理动产转让登记存在过错,不能仅因其系特殊动产的物权人而必然优先于查封债权人。故,遇到此类问题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来分析,特殊动产的买受人提请执行异议来阻止执行的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条件是否成就:(一)司法查封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汽车买卖合同;(二)查封前已经向买受人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三)买受人已经支付全款或将剩余款项全部交由法院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特殊动产的转让登记手续。以上条件均满足后,则大大增加了执行异议的成功可能性。


作者介绍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图2)

傅竞杰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傅竞杰,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律协“保险法”委员会委员、被律协评定为“房地产建筑行业”专业律师称号、被聘为闵行区法院巡回法庭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聘为闵行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退役军人事务”志愿团、“虹桥商务区”志愿团的律师,曾多次评为闵行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

END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图3)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图4)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


朋说丨特殊动产的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