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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5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6月第19期)
2024-07-16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5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6月第19期)(图1)

人力资源合规月刊

一、资讯速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支持银发经济健康发展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要求统筹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银发经济健康发展,助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通知明确,要加大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引导技工院校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加强涉老专业产教融合,及时将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服务等银发经济急需紧缺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并开展特色培训。畅通银发经济领域人才发展空间,指导银发经济领域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在相关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立专门赛项。

· 2024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开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从事人力资源服务2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2.推荐选聘人才一般应与本市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为期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在本市合法工作和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3.推荐选聘人才应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来沪工作;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试用期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4.推荐选聘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年薪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奖励标准
1、为本市用人单位选聘世界知名或国内顶尖高层次人才,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万元人民币。
2、为本市用人单位选聘加快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万元人民币。
3、未被明确列入,但相当于上述两类同等水平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经评议后可按相应类别申报。
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关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办理系统变更的通知


自2024年6月3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项目管理服务”系统已统一迁移至全国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的“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办理。
原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不再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原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外国专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用户须先在“全国人社服务平台”重置密码后才能登录。


· 全国总工会对做好2024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


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和开展“工会送清凉 防暑保安康”活动的通知》,对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和开展工会“送清凉”活动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要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代表职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 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本市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调整到225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调整到180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调整到1595元/月。


二、特别专栏


· 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全市法院推荐,从报送的144起案例中精选出10起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涵盖家事、消保、房地产、劳动争议、侵权、环资等不同类别的典型案例。笔者借本期与各单位分享、探讨。

案例一

乙肝患者求职被拒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汪先生通过多轮面试,终于收到心仪设备制造公司的录用通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通知汪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要求单独做乙肝五项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汪先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汪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当天便收到人事打来的取消录用的通知。
汪先生认为,公司因“小三阳”拒绝录用自己,构成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后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乙肝病毒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嗣后,汪先生以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但综合考虑事件经过且汪先生已另行找到工作的情况,汪先生拒绝了公司的录用邀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 3万余元。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长期以来在我国就业领域中颇为常见。就业歧视不仅影响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同时也侵犯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从本案可以看出,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虽成为我国重点规制的内容,但部分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偏见依然存在。法院充分利用侵权法理论,阐明了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构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最终促成案件妥善处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反就业歧视理念的进一步普及。

案例二

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2021 年 12 月,李先生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钱先生借款 200 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先生仅归还 15 万元。
2022 年 5 月,李先生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钱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先生的妻儿父母在继承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经查,李先生还背负其他债务,总额超 1500万元。其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市值约 1400 万元。
李先生的儿子小李 9 岁,在读小学,李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月收入不高,王女士表示放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小李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在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为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小李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该案适用必留份规则,为小李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因此判决在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为小李保留 16 万元。该案判决后,法官对其余相关纠纷一并进行了调解,债权人对小李家的遭遇亦表示同情,均对债款作出让步。后续人民法院将在李先生的遗产范围内为小李保留 16 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归还债务。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中,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母亲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费用时,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积极适用必留份规则;同时,耐心向原告债权人释法明理,取得了原告对未成年人诉求的认可,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展现了法官的审判智慧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地铁电梯扶老人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某日,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
1 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认为,当时其摔倒时并没有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其未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魏先生认为,其帮忙搀扶秦阿婆是出于善意,没有料到会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裁决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裁判是道德判断与法律规定的融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指引作用,阐释了行为规则的“大道理”、弘扬了助人为乐的“大风尚”、指引了社会行为的“大方向”,有利于传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之正能量,有利于引领团结友善,诚信互助的优良道德风尚,有利于指引广大公众积极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电梯低频噪声扰民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和 8 月,顾先生所住楼栋内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打破了他宁静的生活。客厅时常传来一阵阵“嗡嗡嗡”的噪声,夜晚在卧室休息时更加明显。于是他向所在物业投诉,物业随即联系电梯安装方和生产方处理。
2018 年 11 月,上海某监测站按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
2019 年 10 月,安装方对电梯进行安装优化施工,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得到改善。


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 9 月,安装方及生产方对电梯再次进行了维护保养,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再次得到改善。
然而,顾先生仍感觉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生产方及安装方认为,顾先生所在小区是 2 类声环境区,整改后涉案电梯声音排放已符合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生产方及安装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顾先生住宅所在的小区属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但这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不代表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
顾先生的住宅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认定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属于超标排放,安装方及生产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不断提升,噪声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得到关注,但噪声污染认定标准的适用不明确成为维权中的难点。本案中明确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应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对后续同类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充分发扬了公正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了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低频噪声问题,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案例五

网络平台APP“全年免单”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Z 网络消费平台 APP 发布了“全年免单”活动,称只要用积分秒杀到“全年免单奖”即可兑换免单期内免单奖励,在该平台产生消费享受免单、返单,最高封顶 1 万元。
李先生踊跃参与该活动,成功获得“全年免单奖”。但让他傻眼的是,在免单期内自己消费了过万,换返单到手的奖金却不足 3 千。
平台方解释,按活动规则,李先生的订单属于从其他平台领取优惠券后产生的订单,即使在 Z 平台发生也不适用免单。
李先生对此不认可,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补兑换 7000 余元差额。


李先生认为,首先,排除从其他平台领取优惠券而产生的订单的兑奖规则是不合理的,该类型订单本质上依然是在 Z 平台产生的消费。其次,兑奖规则只显示在兑换页面,而“秒杀”兑奖名额时,该页面停留时间较短,不具有详细阅读规则的条件。再次,兑奖结束后活动页面下架,亦无其他链接可供回溯查明规则。因此李先生认为,平台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要求平台方补兑换 7000 余元差额。
Z 平台认为,兑奖规则载明了免单的奖励范围,仅支持在特定引流合作渠道的订单,并以每笔订单的实付消费金额为准。通过其他平台的链接跳转至该 APP 上的消费,不属于免单奖励范围。


裁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双方就兑奖规则告知和理解方面存在争议。一方面,消费者误解了免单范围,并在误解基础上进行消费。另一方面,经营者也没有准确、充分告知兑奖规则,但该活动已经结束,无法回溯。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台经营者给予李先生一定补偿,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化解。


本案系一起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平台有奖活动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深入研判案情,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平台经营者的健康发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合规发展,引导规范网络有奖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民生。

案例六

职工讨薪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2016 年,小张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张担任会计主管,每月工资8000 元。

2019 年 11 月起,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开始欠付小张工资。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签署《欠款担保约定》,写明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费用,并承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2020 年欠付的基本工资近 2 万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日前付清欠付的其它工资近 5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小张办理了退工手续,而后却未按《欠款担保约定》支付小张已到期的工资。

2022 年 3 月,小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20 年 12 月工资及 2019 年 11 月至 2020年 11 月其它工资性收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张关于 2020 年 12 月工资的请求,其他诉请则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未予支持,小张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对于《欠款担保约定》的各项金额,尤其是其它工资金额,被告法人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因此约定不能成立,且公司目前经营效益仍非常差,无力履行。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小张 2020 年 12 月工资已属违约,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审理中并不认可协议约定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公司的行为使小张有理由相信公司不会如约履行承诺支付后期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协议约定,已构成预期违约;小张要求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付款义务,符合有关债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小张的所有诉请。


要让劳动者“乐业”,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必不可少,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欠薪支付周期符合双方意思自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用人单位事后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按期支付欠薪;若人民法院仅仅考虑约定条款忽略用人单位未依约履行的行为,那么劳动者显然将处于被动地位,极有可能无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充分阐述运用民法债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制度使争议得以及时、高效地化解,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就业环境保驾护航。

案例七

婚介公司违约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为早日“脱单”,王女士找到一家婚介公司,花费 7 万元购买了红娘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婚介公司将在 12 个月内为王女士提供约见不少于 12 人。

了解择偶要求后,婚介公司很快推荐了第一位男士,并告知王女士,该男士身高 1 米81,星座为双鱼座,重点大学本科毕业,在国企年收入达 55 万元,城区还有一套 120 平的独立婚房。

王女士满心欢喜地去见面,事后却得知,该男士的基础学历是专科,也并非在国企工作,与父母同住在 40 多平的房子里,学历、工作和住房,全部与婚介公司的介绍不相符。

为安抚失望的王女士,婚介公司再次为她约见了一位男士,这次王女士发现男士提供的照片拍摄于十年前,与真人差距很大,故以婚介公司存在欺骗和违约、互信基础丧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婚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 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裁决结果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王女士 6.5 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婚介服务行业均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婚介机构作为因“爱”而生的行业,少些套路,多些真诚真实,才能帮助满怀憧憬的消费者找到那个“对”的人,婚介机构与消费者才能真正实现双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案结事了,正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现实写照。这对于助力缓解超大城市单身青年择偶难题、提升城市吸引力、稳定社会基本单元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骚扰短信侵犯隐私权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王先生多次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包括办理金融业务、各种培训课程等等,甚至还会被催讨莫须有的欠款,让人不胜其烦。
王先生上工信部网站查询后得知,来信号码这一串长长的数字,学名叫“电信网码号”,归属于通讯增值服务运营商 Z 公司。但王先生与 Z 公司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也不曾有业务往来。于是,王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 Z 公司表示,王先生收到的短信均是 Z 公司的客户委托 Z 公司发送,审理中,Z 公司拒绝披露委托发送短信的客户信息。被告 Z 公司认为,涉案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的姓名、手机号码、财务状况,都是在原告办理业务中自行提供,属于公开的信息。


裁决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查明,涉案电信网码号是 Z 公司备案及使用,Z 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该电信网码号发送短信,但 Z 公司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仅做形式审核,未尽平台的注意和管理务。
故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个人财务情况等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样适用隐私权规定受到保护,Z 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隐私权。
考虑到 Z 公司行为性质、后果,以及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判令 Z 公司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进步,给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纷繁复杂的信息也无孔不入。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虽然司空见惯,但确实是一种隐蔽的侵权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也是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侵扰。本案中,被告作为移动通讯服务商,对于客户在接入其电信网码号平台发送短信时,被告应当尽到适当审核义务。在发生诉讼后,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披露发送短信的客户信息,承担平台管理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规制了发送骚扰短信的违法行为,既彰显法律“不以恶小而纵之”立法宗旨,同时也兼顾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原则,达到了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九

租房平台维修人员半夜擅自入室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陈女士向某房屋租赁平台承租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在陈女士入住房屋后,其余卧室租客陆续退租,整套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位租客。
某日午夜时分,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未事先通知,即自行打开大门密码锁,并悄然进入隔壁卧室。陈女士听见可疑动静后,对客厅等公共区域进行检查,维修人员在隔壁卧室未发出声响,待她返回卧室后才悄然离去,陈女士至此确定有人入室并离开。
心生恐惧的陈女士在平台微信群中多次发问,但无人回应,只得向小区物业求助,并无奈在物业办公室坐至天明。
次日,平台在微信群内告知陈女士,经内部查证,昨晚是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空调。后陈女士与平台沟通多日,平台始终未能给出整改方案,陈女士遂提前解约,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陈女士与平台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不仅有权使用卧室,亦有权使用房屋公共区域;陈女士所承租的卧室属于其私密空间,而房屋公共区域作为居住配套场所,属于其相对私密空间。
合同中约定,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平台维修人员未经陈女士允许,在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人租住的情况下,在不恰当的时间点,擅自进入房屋,不仅侵扰了陈女士的生活,甚至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实质威胁;且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平台未及时予以回应,之后也未能给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等全国大中型城市生活成本较高,为缓解资金压力,许多人往往会选择合租而非整租。租赁平台瞄准该商机,推出的单卧租赁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并受到年轻人的喜爱,具有其积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租赁平台在利用其市场优势及品牌效应吸引客户与其签约承租房屋后,可能会因自身管理等原因导致服务不达标,甚至产生居住安全隐患。本案例对租赁平台有一定警示作用,希望租赁平台以本案例为戒,紧盯居住安全底线,担负起与之规模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案例十

商家占绿毁绿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报送】


基本案情

Z 贸易公司为销售商品,在门面外的绿化带交界处铺设木板,供顾客通行、堆放货物,导致绿化带损毁严重,植被完全破坏。周边居民频繁投诉,生态环境局也曾多次对公司作出处罚。但公司改正后,仍多次发生毁绿行为,面临“反复犯、反复罚”的困境。
2022 年 8 月,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组织生态环境局与贸易公司参与磋商,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对受损绿化带进行生态修复。
为确保生态修复执行到位,双方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审理中,上铁法院创设“三角桌”法庭,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参与其中,法院、检察院、申请人各列一席,共商生态环境修复。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上铁法院通过对磋商协议予以确认,及时回应民生诉求,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同时,这也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企业经营活动与小区绿化管理的现实冲突,体现了法院“诉源治理”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审理中,上铁法院创新法庭沟通安排,通过“三角桌”法庭的模式让各方真正理解磋商协议,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具有借鉴推广的价值。


作者介绍

朋说丨劳动关系知识库第25期: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4年6月第19期)(图2)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用工合规、劳动力规模调整、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具备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加入律师工作以来,胡一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和司法审判实践;深度参与电子签署民商事应用场景的拓展;帮助初创型客户设计股权激励政策、事业合伙人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目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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