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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2-09-13
朋说丨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图1)

以电子签名方式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鉴于以往采取纸质方式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效率较低,故于去年开始采取在网上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电子合同,改变了以往纸质合同的操作方式。在客户违约拖欠租金后,该融资租赁公司持打印的融资租赁合同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因被告未能到庭应诉,法院采取缺席方式进行审理。一审过程中,法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出示合同原件,融资租赁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从网上下载打印的融资租赁合同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这些材料均系复印件,且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故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通过第三方的电子签名系统签订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交接单等材料,该第三方具有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资质,是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从该第三方的系统中调取打印的合同可以视为原件,故二审改判支持租赁公司的诉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13条、第1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二款、第94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启发:

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本案中的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所以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本案合同具有合法性。

2. 实践中,提供电子签名相关服务的大多为案外公司而非合同当事人,那么必然会存在一方当事人与该电子签名公司有合作的情况,法院不能仅以此认定该公司不是中立第三方。

由于这些平台的经营性决定了其要面对整个市场需求,并以提供技术,故一般应认定使用者与电子签名公司不具有特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具有相应的中立性。

据此二审法院认可信息科技公司为中立第三方平台,认可融资租赁公司从第三方服务器直接调取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原件。



作者介绍

朋说丨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图2)

徐锋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徐锋,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学、南京师范大学理学双学位,200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徐锋律师是东方大律师特邀嘉宾、闵行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闵行区七宝镇法律顾问团成员。专注于融资租赁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及诉讼执行;企业合同起草及审查、合同谈判、合同风险防范及合同案件诉讼等;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清算等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

END


朋说丨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图3)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朋说丨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图4)

长按了解详情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3. 良好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办案。

有意者请将简历按照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service@daop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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