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做防疫抗疫的“逆反者”
3月以来,上海遭遇奥密克戎的猛烈袭击,每日新增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呈上升趋势,累计人数已达数万例。持续大量的新增病例,给上海这座城市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从3月28日起,浦东开始封闭管理,4月1日起,浦西开始封闭管理。在上海的每一个人都是疫情防控的“守护者”,每一位“大白”、“小蓝”都成为了基层防疫的“助力者”。
然而,在如此严峻的大环境下,仍有少部分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做了防疫抗疫的“逆反者”, 影响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受到公安机关的依法查处。
不配合做核酸检测:
案例一
4月1日上午,松江区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颜某因嫌麻烦,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后,颜某才来到检测现场,却故意向采样人员出示微信名片二维码。当被要求出示健康云二维码后,颜某又强行冲破工作人员阻拦,自行返回家中,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接报警后,松江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督促颜某完成核酸检测后带所调查。目前,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4日上午,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进驻社区的民警接志愿者求助:小区内有一名女子在居委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多次上门劝说后仍拒绝下楼配合做核酸检测,希望民警提供帮助。民警到场后,出示警官证并告知相关防疫规定和法律条文。不料,女子不仅仍不配合,还突然透过小窗朝外吐口水,随后又拿起一盆水泼向民警……现场民警立即将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周某已被上海宝山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擅自离开封控小区:
案例三
4月2日上午,普陀公安分局桃浦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中老年男子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跑步。接报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民警通过调研公共视频,结合走访调查,很快在柳华路某公司内,找到了群众所举报的“跑男”李某。李某如实向民警供述了自己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当日5时50分许,李某在明知疫情防控“足不出户”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外出晨跑,还在跑步途中自拍,将跑步轨迹和自拍照片发在某长跑爱好者群内炫耀。违法行为人李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普陀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
4月3日19时许,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接到相关部门线索,有两名男子违反防疫规定,在辖区华纺路一厂房东侧河边垂钓。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发现了垂钓的王某、李某,随后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违法人员王某、李某系华纺路一工业园区内的员工,近期因疫情原因,两人被安排在各自厂房员工宿舍内进行封闭管理,实行足不出宿舍。在明知疫情防控“足不出户”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日下午两人携带自行购买的渔具,私自离开员工宿舍,翻过厂区隔栏步行至工厂附近的一条小河边垂钓。目前,违法人员王某、李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已被青浦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人员予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应当适用《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作者介绍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工作,八年数百起案件的磨练,让其拥有极强的数据解析能力以及丰富的信息分析手段。可以通过相关的材料总结归纳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为多家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成效显著。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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