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复合产品服务理应纳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11月,某消费者在陆金所平台支付50万元购买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售的“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产品5份。该“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投资连结型)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运营的驴妈妈旅游网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
消费者成功购买上述产品后,景域公司向消费者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1.5万元。但未发放第2年度的旅游权益金。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域公司在驴妈妈旅游网中向其发放可供使用的旅游权益金1.5万元,弘康保险在景域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赔偿1.5万元。
弘康保险和“驴妈妈”运营方互相踢皮球,都说和自己没关系。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认为,“游乐保”中的“游乐”内容——旅游权益金应由服务提供商负责;服务提供商“驴妈妈”运营方景域公司则认为,其不与消费者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系根据弘康保险指令发放旅游权益,应由弘康保险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消费者支付款项1.5万元,驳回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弘康保险作为产品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应当诚信履行合同。首先,“游乐保”是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的复合产品,消费者与弘康保险之间建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是“游乐保”产品综合权利义务。其次,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与弘康保险之间成立以“游乐保”这一复合产品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弘康保险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旅游权益服务实际由景域公司提供,景域公司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弘康保险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2022年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消费者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万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消费者1.5万元。
近年来,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化不断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更涌现出大量多方合作的金融复合产品。金融机构通过商业合作,将金融产品与其他服务组合为一个金融复合产品,通过叠加利益的方式吸引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增加商业竞争优势。有的产品发售方甚至着重宣传其他服务内容,忽略对主营金融产品的风险揭示,引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复合产品产生错误认知。服务商往往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获得投资、引流高净值客户等利益驱动下,积极寻求合作,宣传推介合作产品。“保险+服务”金融复合产品中的“服务”部分由服务提供者依据合同内容履行,金融产品的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合同约定服务的合同义务,二方均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产品内容,不得作出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还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范围兑现相关服务承诺,保障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服务由其他服务商实际提供的,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全面揭示具体服务的使用场景和服务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消费者能够按约享有服务。揭示服务商信息并不豁免金融机构的合同义务,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以各种“宝”“保”为名的金融复合产品市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介绍
郁卫龙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郁卫龙,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工党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已执业15年以上。曾获上海市闵行区律师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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