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合规月刊
一、资讯速递
· 上海市2024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确定
近日,经上海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建筑业、制造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冶金以及快递、外卖和即时配送业为2024年上海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上海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2024年上海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编制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工伤预防项目。
· 企业办理上年度平均工资调整线上操作指南
近日,上海人社局官微发布信息,企业可以在线上操作办理上年度平均工资调整。如果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数据申报完成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线上申请调整,业务事项名称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调整”,整个申报调整流程包含“信息录入”“资料上传”和“确认提交”三步。(网址: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扣减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联合制定印发《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明确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高温高寒天气作业范围、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时间安排、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和指南。
· 本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
上海市残联介绍,本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8月18日开始,申报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2022年度(2022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
· 关于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中国企协、全国工商联制定发布了《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
二、裁审前沿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认真工作、辛勤劳动,用人单位亦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为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其中有4个案例与劳动用工相关,供各单位参考借鉴。
·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该案例的审判主旨是若第三人因向劳动者施救而遭受损害,且该损害与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么该用人单位将被认定为侵权人,须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见义有为的条款见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本案中,受益人死亡,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接受救助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确定为侵权人是否具有法理基础?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侵权无过错责任,这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劳动法理基础;鉴于此,本案中将用人单位确定为侵权人并无不当。该案用鲜活的案例回应了救人未果但受损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是弘扬“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体现。
·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该案件引导用人单位需充分尊重患病劳动者的健康权,为患病劳动者办理出院时,应当遵医嘱并及时通知住院劳动者的家属。
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向被用人单位“甩包袱”的患病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温暖,也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构建劳动者爱岗敬业、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该案例明确了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某一时间段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该案例审判主旨在于对劳动者进行视同工伤的认定过程中,若存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形,那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是结合客观医学事实,以朴素而内在的正义感作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结果。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况下,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诊断证明认定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也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公民敬业奉献、存善心、行善举。
三、实务分享
2017年,有则关于江苏一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雇一名入职近10年的女员工后,经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须赔女员工20万的消息冲上了热搜。然而就在大家以为此案早已盖棺定论之时,案件的结局竟然在时隔近7年后来了个大逆转,江苏高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支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施美凤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施美凤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施美凤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施美凤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施美凤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施美凤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洛阳理工学院(2007年3月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与洛阳大学合并为洛阳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施美凤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施美凤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施美凤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其与施美凤的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尤其,第三次书面警告的客观理由系该员工入职时提供的学历不真实,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发出书名警告,累加之前的书面警告记录,触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重的违纪处理方式?
对此,我们必须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公司与施美凤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有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施美凤所持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证书系伪造。施美凤持虚假的学历证书至公司应聘,本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毕业证书的行为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一直持续。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施美凤还存在故意删除公司重要资料、多次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及网络购物等情形,公司严格按照员工手册规定,采取多次书面警告,施美凤仍未纠正其行为规范,最后违纪处理升格为严重违纪,公司最终决定解除与施美凤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笔者认为,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存在一种审判思路,即,若劳动者已经入职多年,用人单位再以入职信息提供不真实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施美凤入职已经十年,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因为入职时间较长即可免于承担不利后果。不诚信的行为永远是不诚信的行为,司法审判机关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亦会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产生客观评价与引导。该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判决立足案件事实,以突破常规的勇气,彰显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是有益的促进。
作者介绍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庭长,人社部门法制办主任、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用工合规、行政复议诉讼应对等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胡一舟律师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态势发展,深度参与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的制定与落地。
END
招聘职位:律师 (若干)
工作地点:上海市
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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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2.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律师职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务实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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