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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
2025-03-11

朋说丨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图1)

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 

——基于武汉首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一、武汉首例AI生成著作权案简介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了一张极具创意的图片,并将其发布到网络社交平台。这张图片凭借独特的风格和精美的画面,迅速引发网友的点赞、转发和收藏,在网络上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随后,王某还获得了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对该图片的创作权利。

然而,次月王某偶然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用AI生成的图片,并将其用于AI绘画课程售卖的宣传推广。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后,毅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是如果构成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结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王某在创作过程中,输入了大量与画面元素及效果对应的关键词,如卷轴、光影效果、远景等,并经过多次调整参数、风格光影效果以及反复挑选、筛选,最终才获得涉案图片。这一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个性化表达,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该图片与照片、绘画一样,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酌情确定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司法认定标准中AI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具备的法律属性

(一)独创性

个性化的构思与选择:在武汉首例 AI 生成著作权案中,王某使用“奇域 AI” APP 输入数十个关键词,如卷轴、光影、远景等,这体现了其独特的构思。这些关键词不是随意选取的,而是经过创作者的思考和筛选,反映了创作者想要达到的艺术效果和表达意图,是一种个性化的选择。
对创作过程的控制与干预:王某经过几十次调试筛选,才最终生成满意的图片。这表明创作者对 AI 生成的过程进行了积极的控制和干预,并非仅仅依赖 AI 的自动生成。通过不断地调整参数、筛选结果,创作者将自己的审美和创意融入到作品中,使作品具有独特性。
对 “随机性” 的转化:法院驳斥了 “AI 生成具有随机性故不具独创性” 的观点,指出随机性本身是艺术创作的特征之一,关键在于人类是否通过主观干预将其转化为 “可识别的个性化表达”。AI 生成的内容可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但创作者通过对生成结果的选择、调整等操作,能够将这种随机性转化为具有独特风格和创意的表达,从而使作品具备独创性。

(二)可表现性

以一定形式呈现:AI 生成的作品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本案中的图片,属于艺术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直观地感知和欣赏。无论是 AI 生成的图像、文字、音乐还是视频等,都要以具体的、可被感知的形式呈现出来,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符合相关领域的表达规范:生成的作品要在其所属的领域内具有可理解性和可欣赏性,符合该领域的基本表达规范和审美标准。例如 AI 生成的绘画要符合绘画艺术的基本规则和审美要求,能够被视为一件具有艺术价值的绘画作品;AI 生成的文字作品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表达习惯和文学创作的基本规范等。

(三)与人类智力劳动的关联性

体现人类的智力投入:法院认定王某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核心依据,在于其通过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的 “创作过程” 中体现了 “独创性表达”,即 “个性化选择与智力劳动成果”。AI 作品的生成离不开人类的智力投入,无论是前期对 AI 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还是在生成过程中对各种参数的设置、对生成结果的筛选和调整等,都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

AI 作为辅助工具:在 AI 作品的创作中,AI 被视为一种辅助工具,而不是创作的主体。人类利用 AI 的强大计算能力和生成能力,来实现自己的创作意图。就像画家使用画笔、摄影师使用相机一样,AI 只是创作者实现创意的手段,最终的作品是人类借助 AI 这一工具完成的智力成果。
三、对武汉首例AI生成著作权案的思考

武汉首例AI案的判决,并未能彻底解决AI著作权保护中的挑战与困境。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AI创作的专门法律规定都相对较少。现有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基于传统人类创作模式制定的,难以完全适用于AI创作的特殊情况。例如,对于AI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认定等关键问题,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依据传统著作权理论进行判断,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AI创作的权利归属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主体。除了人类创作者外,还可能包括AI的开发者、使用者、训练数据的提供者等。不同主体在AI创作过程中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何合理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难题。例如,如果AI是在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基础上进行训练的,那么训练数据的提供者是否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AI创作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如开发者提供技术平台、使用者输入指令、训练数据提供者提供素材等,著作权又该如何分配?
最后,在AI创作领域,侵权认定和举证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由于AI创作成果的数字化特性,其传播和复制非常容易,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追踪。另一方面,AI 创作过程复杂,生成作品可能涉及大量数据和算法运算。很难精确判断 AI 生成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源于人类输入的特定指令、创意,以及 AI 自身算法在数据学习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自主创作” 成分,给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和归属带来困难。
四、结语
武汉首例AI生成著作权判决书为我们探讨AI创作的法律属性界定与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倾向于从独创性角度出发,对AI创作成果进行法律属性的认定。如果AI创作过程中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AI创作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如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滞后、权利归属的复杂性、侵权认定与举证的困难等。为了完善AI创作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归属规则,建立健全侵权认定与举证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AI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AI创作的法律问题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作者介绍

朋说丨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图2)

孙剑彬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剑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0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现任闵行区第七届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社会治理与社会矛盾化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联系点专家顾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听证员,入选春申金字塔人才计划精英人才,曾荣获第五届上海市闵行区优秀青年律师。
执业期间,孙剑彬律师在公司治理与合规、企业争议纠纷诉讼代理、政府法律服务及群体性纠纷调处等领域有深度的耕耘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作者介绍

朋说丨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图3)

张愿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愿律师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与合规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参与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此外,张愿律师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公司业务合规性审查、股权架构与交易等。

END


朋说丨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