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AI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律属性
——基于武汉首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独创性
(二)可表现性
以一定形式呈现:AI 生成的作品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本案中的图片,属于艺术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直观地感知和欣赏。无论是 AI 生成的图像、文字、音乐还是视频等,都要以具体的、可被感知的形式呈现出来,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与人类智力劳动的关联性
体现人类的智力投入:法院认定王某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核心依据,在于其通过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的 “创作过程” 中体现了 “独创性表达”,即 “个性化选择与智力劳动成果”。AI 作品的生成离不开人类的智力投入,无论是前期对 AI 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还是在生成过程中对各种参数的设置、对生成结果的筛选和调整等,都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
作者介绍
孙剑彬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作者介绍
张愿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愿律师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与合规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参与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此外,张愿律师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公司业务合规性审查、股权架构与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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