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发一年多以来,转眼又是一年春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2021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海随之发布倡导就地过年政策。本系列文章将对就地过年政策下企业及劳动者关注的劳动相关重点问题进行解答。
若员工系按防疫要求需进行隔离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就地过年政策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就地过年。如需安排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员工加班。
在无防疫要求或者用人单位未要求员工隔离的情况下,建议员工通过使用年休假、休息日加班调休、请事假等方式进行隔离。如未履行请假手续即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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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过年政策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都有重大影响。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就地过年政策产生的假期、工资支付变化如何应对?能否要求员工不得返乡?如何管理钢铁意志的打工人?敬请关注本公众号,本系列下篇《疫情下的春节打工人系列——企业篇》将为您解答。
孙敏慧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敏慧,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孙敏慧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在处理复杂的民商事诉讼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此外,其曾为多家企业的公司合规、知识产权、股权交易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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