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之相关规定的梳理与讨论
1、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0天
2、批准逮捕——最长7天
3、逮捕——最长7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1、审查起诉期限——最长1.5个月/次×3次=4.5个月
2、补充侦查——最长1个月/次×2次=2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小贴士:
特别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重新起算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审查起诉期限的最长时间算法为:1.5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补充侦查)+1.5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补充侦查)+1.5个月(审查起诉)=6.5个月。
(一)一审阶段
1、一审审判期限——最长6个月/次×3次=18个月
2、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最长1个月/次×2次=2个月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3、上诉期限——最长10日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小贴士:
上诉的时间以递交上诉状的时间为准,及时在第十日之前快递上诉状,法院在此后收到上诉状的,仍视为有效的上诉。若被告人自行在看守所内上诉的,应当提醒其注意期限,与看守所沟通保留提出上诉的证据。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2、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最长1个月/次×2次=2个月(同一审)
四、结论
若按照一个月为30日计算,将上述时间转化为以“月”为单位后相累加,可以折算出以下结果:
(1)刑事拘留=1个月
(2)批准逮捕=7日≈0.23个月
(3)逮捕=7个月
(4)审查起诉=6.5个月
(5)一审=20个月
(6)上诉=10日≈0.33个月
(7)二审=14个月
上述共计:约为49.06个月
以上期限系就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于特殊情况的相关期限并未讨论,例如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在该情况下羁押期限则会大大延长。
作者介绍
武海亮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武海亮律师擅长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总结归纳各类行为模式,以此实现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相关技能在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领域运用成效同样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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