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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
2020-06-08
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图1)

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项重大新制度,对交叉继承、代位继承、遗嘱、转继承等方面进行了增加、修改。笔者将分三篇对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个人解读予以记述,第一篇《遗嘱超级变变变》对遗嘱的形式变化进行了阐述,本篇将从遗产管理人开始说起。

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图2)


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图3)


武士者,秉个人之忠诚,仗自身之技艺,履雇主之所托,受其佣、护其财、实其愿。遗产管理人,接受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委托,就其遗产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予以管理分割,完成被继承人最后的事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不无相似。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设立的新新制度,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该制度展开,试窥全豹: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按如下顺位产生:


1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在继承法中已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委托指定的,继承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其职责,但在实践中,遗嘱执行人可以协助遗嘱人订立遗嘱、保管遗嘱、在继承发生时向继承人公示遗嘱,可以视为遗嘱人在遗嘱设立过程中的代理人。自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依法自动转化为遗产管理人,也正是由于其为遗嘱人亲自指定,体现了遗嘱人本人的意志,因此在遗产管理人中位于第一顺位。


2

 继承人推选或自行担任


在被继承人生前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指定或委托,不指定或委托的由其自行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在这里仅规定为继承人,所以可以理解为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但未包括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但如果遇到有受遗赠人但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或只能由下一顺位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了。


在此款规定中有可能产生争议的是,继承人为多人或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已推选,但推选的遗产管理人不一致且相互否定的,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那将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判指定。


3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此项需要注意的是生前住所地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里经常居所应当就是经常居住地(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作出相应修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联系实际,虽然排除了被继承人长期住院可能引发的争议,但还有可能是长期居住在养老院、护理所等半医疗机构,因此,如未能进一步明确,或将存在多个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同时主张或同时推诿不作为的情况。



4

 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裁判权,对于前述的继承人推选争议、民政村委会住所认定争议等,均可由法院依法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这既赋予了其一定的职权,但更多的是该角色所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遗产除了常见的现金、股票、房屋、车辆等,还会涉及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对外债权等较为复杂的权利性财产。另外如今已经出现、将来还会更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程序数据、虚拟货币,对该等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然确定,相信不远的将来,配套的法律都会一一建立,而厘清遗产并形成清单则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继承人的范围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如失去联系、身份验证等复杂情况,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调查能力,在取得继承人的具体信息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告形式、制定报告流程,固定报告结果。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对于前述遗产的多样性,在履行保护职责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毁损遗产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同时对于遗产分割需要一段期间的,也要注意遗产的保值增值。例如在债权人因债务人死亡而通知标的物提存时,遗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回应并与债权人协商,尽量避免因提存造成遗产价值的减损。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如前述遗产也会包括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性财产,该等权利有些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不可让渡的,有些权利的继承转让是需要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的,遗产管理人需要及时介入,争取利益最大化。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通常是在遗产范围内受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权人的主张,遗产管理人须审慎处理,不可未经核实就全盘接受,其对遗产的保护也体现在对于债权人的合理抗辩、减少债务之中。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分割遗产时,除了要依遗嘱或法律规定完成财产的处分、权利人的变更之外,对于继承前或开始后出现的法定的剥夺继承权、增加或减少继承份额、为特定人保留继承份额、不同继承中债务承担的顺序与比例等事项也要行使职权,调查核实后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出发,完成遗产的分割。


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管理遗产的过程中还会因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需要管理人及时作出其他必要相应的行为,该款作为兜底条款,将给于遗产管理人一定的灵活与便利,使其与遗产管理相关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对于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职的后果,民法典也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区别于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人只是指导性的规定,而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已经完全是义务性的。遗产管理人不论是受委托指定产生的,还是因未推选而消极当选的,或是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的,都需要依法尽职地履行相关义务,如同公司法之于高管、破产法之于管理人,对于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的,都将视过错程度向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图4)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当然由于该条属权利性的规定,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并非是必须的,而在管理中产生的费用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在遗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外,散见于民法典的其他规定中也有对于遗产管理人及时通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等权利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遗产存在多样性的可能,要履行厘清财产、调查落实、实施保护、主张债权、抗辩债务、依法分割等各项职责,其涉及的领域繁多,这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能力必将是个综合考验,如要应对复杂的遗产管理项目,那就需要遗产管理人是一个具有综合法律知识与操作技巧的团队或是委托相应的专业人员分别进行。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种种规定,最终的目的仍是尊重每一个自然人,充分保障其财产权,而遗产管理人则被要求忠实诚信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保护管理遗产,完成委托人的遗愿,成为守护遗产最后的“武士”。


除了前述的两项重大变化,民法典在第六编的其他规定中还对继承法作出了诸多重大的变更,欲知变更何在,敬请期待下篇,继承面面谈。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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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兴华,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中外合资网络公司从事法务工作,2006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王兴华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及企业非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房产物业等领域耕耘多年,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现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个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END


朋说丨最后的“武士”——遗产管理人(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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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daop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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