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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关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于非病患限制人身自由的思考
2020-02-08

朋说丨关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于非病患限制人身自由的思考(图1)

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的影响,武汉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即老百姓俗称的“武汉封城”。


武汉封城后,其他城市也纷纷提升防控措施,上海地区于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朋说丨关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于非病患限制人身自由的思考(图2)


在防控期间,群众通过网络短视频、微博、抖音等,看到各地五花八门的防控措施,政府也通过流量平台进行宣传和科普,例如农村地区村民用各种物品拦截住村庄出入口,禁止一切通行;警察利用无人机巡逻,发现外出的居民劝导其回家;政府科普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犯罪等。如此种种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传染病发生期间,对于病患、疑似病患,密切接触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当然可以进行隔离治疗,留置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其他群众在防控期间的人身自由究竟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在法律界定方面显然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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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可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但在防控实操的过程中,属于限制的情形和种类远非上述五种情形可以囊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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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严厉限制自由情形开始讨论,目前政府和医疗机构是鼓励大家进行居家自我隔离,这当然是以劝导和自觉的模式进行推进。笔者写这篇文章时,已经“家里蹲”了十余天,无访亲无会友,切实体会了一次“监视居住”的感觉。如果从医学的角度,全民隔离,治好现有病例,疫情自然可以结束。但是从人性的角度,三、五天的自我约束隔离尚能坚持,超过一周左右在家里百无聊赖,是渴望外出的。从社会运作的角度,总有各类人群因各类事由外出,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是无法避免的。因此,虽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鼓励外出,但是离开居所,依然是自由的。


离开居所后,紧接着的讨论点在于是否佩戴口罩。传染病防治更多是技术上的难题,法律对于这点上显然是难以穷尽的,例如目前进出公共场所如商场,办公楼一律必须佩戴口罩,是出于传染病飞沫传染途径切断的考量,但是,找出确凿的法律上的依据,或许需要对现有法条进行扩大的解释,毕竟法律无法深入到“口罩”这样具体的层面,毕竟在“口罩”这个层面细节问题太多,口罩的类型,佩戴的方式是否正确,口罩问题解决了,那么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是否也要一并统一解决。目前现状是社区、物业进行佩戴口罩的临时规定,违反者不得进入相应区域,产生纠纷由警方出面带离相关区域,不服从的,以妨碍公务论处。


最后讨论的就是人群集会,这是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但是法律只列举了影剧院,集市,停工,停业,停课。问题在于,如何判定人群集会,甚至如何判断何种为集市,都是极具“技术性”的难题。例如超市是否属于集市?普通好友聚会是否属于人群聚集?按照成文时的时间计算,2020年2月9日前24时前普通企业不得恢复上班,但是上海地区学校要求2020年2月底前不得开学,如此一来,同样属于因为人群聚集而需要禁止的停工、停业和停课,却发生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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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的提出,说明传染病防治并非完全一个法律范畴内可以清晰规定的情形,传染病是直接针对人,以人作为载体,要控制传染病,当然就要限制人身自由。在非常时期使用非常办法,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控对居民的隔离更多需要基层社区落实,非常时期应赋予社区更多自治防护的权利,口罩,护目镜、消毒、洗手,属地的超市,是否有聚会等问题,均由社区物业就地解决,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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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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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丨关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于非病患限制人身自由的思考(图3)

秦仲嘉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秦仲嘉律师,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外聘辅导老师。擅长公司纠纷,债权债务处理等各类诉讼业务。执业十三年来,担任十余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过上百起各种类型的业务,有丰富的综合解决社会纠纷和调和社会矛盾的经验。




朋说丨关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于非病患限制人身自由的思考(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