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为抵御疫情作出自己身为公民应尽的一份责任。在此危急关头,一方面,我们万不可为了博取眼球或出名,甚至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发“国难财”,故意编造谣言,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另一方面,针对众多涉及疫情的网络信息,我们也要仔细甄别,不可听信谣言,更不能故意传播谣言。
一
目前我们在网络上、社交平台上能够看到的谣言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谎报局势,引发不安
此类谣言的传播者是借用疫情所造成的短时期内的经济损失,来抹黑中国长期以来稳定发展的势头,攻击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例如:谎称WHO将中国划为疫区国3年,中国经济将倒退20年等。
(二)谎报疫情,攻击政府
此类谣言的传播者借题发挥,散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用意攻击党和政府。例如:通过伪造数据,攻击地方政府瞒报疫情人数;生搬硬凑,将与本次疫情无关的事件联系在一起,称此次疫情是“人为”原因故意造成等。
(三)谎报政策,扰乱秩序
此类谣言主要是利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故意编造所谓“政策”或“规定”,扰乱社会秩序。例如:某地即将封城、某地某区要关闭菜场和超市;某农村地区很快要用飞机喷洒消毒药水,地里的庄稼会毁于一旦;某地所有路口红绿灯统一改红灯,禁止私家车辆出行等。
(四)谎报社情,造成恐慌
此类谣言主要是利用公民对疫情防控意识的增强,故意散播不实信息,制造民众恐慌情绪。例如:某某医院有病人逃离,去向不明;某某车牌号车辆中有病患,到处流窜;某地居民/村民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五)谎报功效,哄抬物价
此类谣言主要是部分商家为销售自己的产品,假借疫情,恶意夸大产品功效,造成民众抢购。例如:蒸桑拿、熏醋可以杀除病毒;服用板蓝根、抗流感药物奥司他韦、利巴韦林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吃VC可以提高自身免疫力,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
有一些谣言是商家利用疫情期间商品紧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哄抬物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上百元一副的“天价”口罩。
二
编造、传播谣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谣言虽然均有在相关官方权威网站上进行辟谣,但是辟谣的速度远不及谣言散布的速度。在信息传播飞速发展的今天,各式各样的谣言层出不穷,不仅会占用权威信息的传播通道、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同时也会干扰公众对于目前疫情的认知和判断,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抗击疫情的大局。因此,对于造谣者、传谣者自身,亦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利用本次疫情,编造、传播谣言,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若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则起刑点在五年以上。
(二)对于编造、传播谣言,造成民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若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可能处以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三)对于编造、传播谣言,恶意夸大产品功效的,亦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而对于捏造、散布商品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可能因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若有违法所得,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者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造谣者、传谣者除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其他责任。如微信安全中心已于1月25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对于违规的信息内容,微信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其处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二)刑事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他责任
2019年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规范,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作者介绍
武海亮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海亮律师,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原系国家直属机关副主任科员,初级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侦查与数据分析工作,八年数百起案件的磨练,让其拥有极强的数据解析能力以及丰富的信息分析手段。可以通过相关的材料总结归纳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为多家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成效显著。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
杨洁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杨洁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拥有扎实的语言能力及法律专业功底。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能力以及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