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的特殊时期,党和政府采取各项严厉措施全力抑制疫情扩散。国家卫健委及各地政府均号召市民减少外出活动,各地家庭纷纷响应号召居家宅居、减少外出。这本应是家庭成员和谐团聚的良好时机,但部分家庭却反而因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本次疫情期间亦有律师承办了相关案件,案件女性当事人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断肋骨。与此同时,网络上近日也出现诸多因遭遇家暴而求助的受害对象。
针对疫情居家特殊形势下局部呈现的家庭暴力易发态势,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应予以特别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家暴行为、对业已发生的家暴行为及时依法惩治,从而在疫情期间全面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为社会营造平安和谐的良好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高度重视并推行疫情居家特殊时期的反家暴普法教育
建议相关部门除重点关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外,还应回头高度关注另一面市民居家静休和谐氛围的构筑。在宣传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时,也要在各家各户中积极倡导和谐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引导家庭成员齐心协力抵御疫情,共同营造温馨和睦家庭,避免家庭矛盾和家暴行为的发生。
在普法宣传的内容上,应有意识加强家庭暴力的概念、遭受家暴后的求助渠道、遭受家暴后的救济路径、家暴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等的宣传。在普法宣传的途径上,可采取民政、妇联职能部门牵头,以基层村居为主渠道,辅以律师、社工等志愿者共同推进的方式。过往类似的事实也证明,在居家特殊时期,加强疫情防范的同时,将反家暴普法教育纳入宣传内容,可以及时有效地预防、遏制家暴的发生。
二、建议要将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列为重点预防对象,以防止疫情期间恶性家暴案例的发生
经心理学专家的相关研究发现,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家暴施暴者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至无数次,因此应将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列为重点预防对象。
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可借助公安部门力量,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发动各村居在疫情防控排摸工作进行的同时,搜集统计辖区内有家暴史的家庭,将该类涉及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该类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其它居住条件的,鼓励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居住,避免疫情期间恶性伤害后果的发生。无法分开居住的,应将相关加害方列入重点预防对象;重点进行反家暴普法教育,并定期跟进、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家暴史家庭成员的动态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指导受害人依法维权,并告知加害方违法后果。
三、关于预防并遏制恶性家暴案件的具体措施
(一)指导受害人求助路径
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指导重点帮且对象及家暴受害人明确相关求助路径。即如受害人不幸遭受家暴,可指导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处理。
(二)指导受害人依法司法维权
1.向公安机关申请告诫书。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可指导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可指导受害人向民警申请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内容一般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相关内容;且告诫书最后会告知加害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对加害人可以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应指导受害人保管好告诫书以便维权。
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还可指导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指导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家暴,如报警记录、验伤单、告诫书、受伤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电子资料、医院诊断证明、向妇联居委会等投诉的资料、子女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村委会居委会情况证明、加害方的自认、加害方承诺书等证据。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受害人因强制、威吓、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裁定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其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相关措施。司法实务案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震慑效果良好,能较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三)告知加害方法律处罚后果,警醒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要在普法宣传中,告知重点对象一旦实施家暴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公安机关可根据家暴情节采取出具告诫书、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法院亦可以根据受害人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生效期间实施殴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情节轻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力争更多地在源头上遏制家暴行为特别是恶性家暴行为的发生。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如家暴情节恶劣、影响到社区、居村委疫情防控与管理的,司法机关可视情形从严从重处理。
综上,针对疫情居家特殊形势下可能产生的局部家庭暴力易发态势,再次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强反家暴普法教育;将有家暴史的家庭成员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以预防疫情期间恶性家暴案例发生;指导受害人依法维权,并告知加害方违法后果,警醒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在疫情期间全面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者,及时预防遏制家庭暴力。
吴琼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吴琼律师,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在家事领域及私人财富传承领域有深入研究。执业至今参与承办了数百起婚姻家事、私人财富传承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二审上诉复杂家事诉讼案件、涉外婚姻家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