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反舞弊业务是“绿洲中的沙漠”
2018年8月,普华永道发布了《2018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现状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的数据所反映出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 舞弊低龄化现象
根据企业已调查的舞弊案件统计,参与舞弊人员的年龄基本集中在30岁及以下(43%)以及31-40岁(38%),换言之,40岁以下的舞弊人员占到了81%。该年龄段的员工大多是家中经济的顶梁柱,对于财务的需求比较大,容易滋生侵犯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天生对财富的“渴望”,往往以成功人士自居,但是取之无道,走上了舞弊的道路。对于公司而言,应当引起对此年龄段员工的关注。
2. 工作职级与舞弊概率、工作年限与舞弊概率
按照舞弊者职级来看,中低层员工的占比较高,普通职员约38%,经理层约39%,高级管理层约17%。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存在较多的执业限制以及竞业禁止,相对比较自律。但是这个数据统计是针对已经发现和发生的舞弊行为进行的统计,对于一些高级的舞弊行为可能企业还浑然不知,所以此数据仅是浮出水面的舞弊行为,可以作为参考。
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员工参与舞弊的可能性较低,根据统计的舞弊参与人员情况,工作年限在1-5年比例最高,占58%,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舞弊者仅占6%。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老员工参与舞弊的机率较低,但同样的数据表明,舞弊者工作年限越长,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大。与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舞弊者相比,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的舞弊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是前者的4.7倍。
按业务环节统计,在销售和采购环节发生舞弊的概率最高,同样地,舞弊者来自销售与采购部门的比例也是最高的。
之所以称企业反舞弊业务是“绿洲中的沙漠”,是因为企业反舞弊业务在律师业务中,属于刑事合规业务,可分为前期反舞弊业务、中期反舞弊业务和后期反舞弊业务。目前大多数企业是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从而降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预防单位犯罪;或是当企业发现了舞弊行为后,在制度上填补相应的漏洞,目前主要以金融行业为主。这些举措也主要是围绕前期和中期的反舞弊业务,看起来似乎是一片繁茂的“绿洲”。
那么“沙漠”在哪里?就是在后期反舞弊业务上,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企业所面临的是取证难、报案难、追回难的各种问题,所反映出的特点就是后期反舞弊成本高、时间长、效果差的状况,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花时间、花人力去调查取证并对舞弊人员采取强硬的措施,往往就自认倒霉。另外,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风控部门、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他们已经花费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开展前期工作,所以基本以止损为主,一般不会选择后续追责。
再从反舞弊业务本身的角度出发来看,后期反舞弊业务往往涉及民刑交叉,可民可刑的情形,面临的问题是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去还原舞弊者的手法和目的,对于律师分析材料、归纳行为特征的能力具有非常高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的叠加因素,导致了目前后期反舞弊业务面临着无案可做,无钱可赚,无人可用的尴尬境地。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是律师满足需求、抓住市场、把握机会的一个重要时间段。
二、企业反舞弊中那些不可告人的秘密
1. 低级的舞弊行为不懂法的人也可明确辨别
案例一
A公司系投资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基金1600万元,但基金盘总额有限,基金公司返还800万元到公司账户。高管甲趁其他人不知晓该情况,利用掌管公司财务的便利条件,将上述款项转到自己个人账户内,用于炒股并加入杠杆,股票严重亏损被强制平仓,血本无归。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一是非常典型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般人一眼就能够甄别。公司对外投资的款项归公司所有,即便基金公司返还,该款项仍然属于公司。但是有一种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尽量避免,就是甲被发现后向公司主动坦白该情况,并表示可以向公司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公司考虑到追赃还钱的问题,同意接受借条或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上盖章确认。这种情况相当于公司认可甲的行为没有侵犯公司的权益,将一个潜在的刑事犯罪行为变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公司丧失了一个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如果公司可以证明自己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同意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并不是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 高级的舞弊行为风控和合规是无法发现的
案例二
A公司系汽车制造公司,采购总监赵某在饭局中结识配件厂厂长钱某,钱某让A公司的采购他们厂的配件,与赵某一拍即合,双方达成以下模式:赵某的妻子孙某与钱某共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认缴出资,20年后缴清,孙某每年年底参与分红。钱某另外设立3家配件公司C、D、E公司,三家公司均进入了A公司的采购库,A公司向入库的三家公司采购配件,由配件厂向3家配件公司供货。公司咨询律师是否可以针对赵某报案?
案例二在理论上是可以被受理和立案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对于报案公司的证明要求太高,尤其是关于B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分红情况是无法掌握的,一般的企业无法做到如此详尽的调查。此外,公司本身是否在这个采购过程中受到损失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特别是在C、D、E三家公司提供的配件与市场价格无异,且质量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本身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公司内部的风控和合规是根本无法发现赵某收取他人贿赂的情况的。有人会问,像这种情况有没有必要对赵某采取什么措施?毕竟公司没有什么损失。我们先看一下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基本理论,受贿人的行为影响的是其所在岗位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要求,以此推导至非公受贿,也是基于受贿主体在企业中所任职务的廉洁性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赵某的行为同时还影响了这个行业的公平竞争,直接剥夺了其他供货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3. 成功的舞弊行为存在内部利益输送和勾兑
案例三
A公司系商务咨询公司,开设网上商城向客户销售首饰、电子产品,公司在上海、安徽、江苏设立销售中心,向客户推广网上商城及产品。网站设立4个月后,因没有资金采购货物,导致客户上门维权,影响恶劣。公司怀疑公司总经理甲有职务侵占的行为,向律师求助。
经公司员工提示,甲乙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密切。同时,看完公司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公司定期会向安徽销售中心负责人乙支付采购货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的资金流转模式中并不存在公司向销售中心负责人付款的可能性,因此初步判断甲乙二人合谋侵占采购款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报后对乙的银行流水进行了审查,发现从公司支付给乙的款项均用于支付购买首饰、电子产品的货款,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故决定不予立案。问题就来了,从公司的数据库比对出,公司每一单收取的款项都比支付的款项多,而且公司的盈利远远大于运营成本的支出,理论上不会存在亏损的情况,那么公司的账目黑洞是怎么形成的?
通过进一步的数据比对,我发现遗漏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在网上商城正常运营之前,存在一段时间只能看商品但不能线上支付的情况,乙通过微信向客户收取货款,同时让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乙相应的采购款项,用于采购并向客户发货。这样的话,在公司的数据库里,显示的就是已收款、已发货,客户也收到了货物,不会提出异议,这一单就算完成了。从个人银行账户上也只能看出来乙收到的款项是用于采购,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甲乙两人取得的并不是公司的采购款,而是公司应当收取的货款。甲就用其他销售中心收取的货款来填补乙的亏空,一旦销售发生了饱和,后续的资金跟不上,之前的账目黑洞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在受理的时候是无法取得被报案人微信或者支付宝的记录的,因为调取需要立案决定书,但是没有这些证据就无法立案,等于进入了一个死循环。最后倒霉的是公司,被客户报案认定为合同诈骗,而他们个人就可以逍遥法外。
这个案子唯一的突破口就在于能够找到最早之前向乙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的那些客户,请他们把微信转账记录给到公司用以证明乙通过微信收取了货款但没有支付给公司。两千多个客户分布在十几个城市,路漫漫其修远兮,公司还需慢慢求索。
4. 企业反舞弊仅靠刑事手段是万万行不通的
大部分的问题都集中在律师能不能帮助企业报案,报案后能不能受理,受理后能不能立案上。其实,这已经是反舞弊工作的最后一步,即诉诸刑事法律程序。从刚才我们讲述的一些案例中,其实可以看得出,企业报案的难度有多大,工作量有多少。
企业发现存在舞弊行为会如何处理?我们还是先看一组数据:平均每1.25起舞弊调查才有1名舞弊者受到企业行政处分,每1.4起调查才有1名舞弊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每9起调查才有1名舞弊者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内部调查完毕后,如果涉及舞弊的高管能够选择离职、归还相关财产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毕竟企业内部发生舞弊行为对于企业而言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那么会谈什么?一般是谈你高管补偿给公司多少钱,然后高管主动向公司请辞,公司也不用向高管支付离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速度快、效率高、影响小。
目前我们碰到最多的公司希望诉诸于刑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谈判破裂的,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发撕破脸皮,公司才会强硬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实在没有途径可以掌握舞弊的证据,更多的是猜测、怀疑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获取掌握一些切实的证据,作为今后谈判的筹码的。我个人认为,第一种情况是我们律师可以服务的对象,而第二种情况我建议尽量予以拒绝。因为公安机关的对于案件的受理、立案是有着很高的要求的,他们是国家机器,而不是我们可以滥用的侦查工具。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采取刑事手段必须要慎重考虑,尤其是企业还在犹豫是不是要和舞弊人员进行谈判的情况下,一旦企业选择了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就无法按照公司的意愿推进或停止。当遇有企业与涉案人员在立案后达成协议的情形时,会导致公司无法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进而直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因此,公司做出移交司法机关的决策务必谨慎,最好将刑事报案作为排除其他处理方案后的最后策略。
三、企业反舞弊业务未来之路应当如何走下去
我们现在来看一组数据,我们团队在Alpha系统上搜索获取的相关数据:
上海基层法院涉及企业舞弊类案件判决书数量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职务侵占罪 | 274 | 211 | 240 |
挪用资金罪 | 89 | 65 | 73 |
非公受贿罪 | 90 | 70 | 92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1 | 0 | 1 |
按照上述提到的“1:9”的比例倒推,上海每年可能发生的舞弊案件数量至少在3500起以上,如果我们律师可以把握其中的百分之五十,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前期调查、参与谈判或者参与移送司法途径甚至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的,律师能够创造的收入可能超过7000万元以上。平摊到为数不多的做反舞弊业务的律师身上,也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此外,早在2015年,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就在上海宣布成立,联盟发起成员包括阿里巴巴、碧桂园、美的、顺丰、万科等来自不同行业的知名企业。
除了全国性的反舞弊联盟以外,各地也陆续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协会、企业反舞弊联盟工作委员会等各种民间机构,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成立至今,已经有505家,其中上市公司约占50%。
虽然目前上海没有专门的反舞弊协会,但是我相信企业会逐步重视内部反舞弊工作,会聘请专门的律师来解决企业内部舞弊问题。个人建议企业聘请有后期反舞弊业务经验的律师,为企业解决已经发生的舞弊问题,或者防范可能发生的舞弊问题。因为企业反舞弊不是简单的改改制度、写写材料就可以的,需要律师具备风险控制的经验,拥有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将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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