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良资产”实际上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1]银行的不良资产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其确立了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指标,即银行的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2]早在1998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依据风险程度将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良贷款”。虽然2007年该文件已被中国银行废止,但其分类标准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上世纪80、90年代,受世界金融危机和我国国企的弊端影响,企业和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急剧飙升,严峻的金融形势直接导致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产生——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资产管理公司(详见图1)。目前我国的AMC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010年之后我国地方AMC名额从一家开放为两家,至此AMC“4+2”格局形成。
图1 AMC产生背景
近十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整体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也在呈现迅速增长趋势,据统计,我国的不良贷款量已经从2008年的5000亿级别增长到了2018年末的20000亿水平,13%的年化平均增长率,这为国家金融稳定带来挑战,也为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和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不良资产处置,顾名思义是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变现或者升值。目前,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这里就较为主流的几种简要介绍:
1.批量转让
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3]这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最常用也是最简便的资产处置方式。如果我们把不良资产包看作“商品”,那么就相当于“批发”到“零售”的过程。一级市场将不良资产大包批量转让之后,进入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再将大包切分为中包流向三级市场。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各级市场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也不局限于三级市场。
2.催收
利用各种非诉手段,敦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偿还相应债务。
3.清收
通过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民事督促(支付令)、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收购重组
针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地方AMC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达成协议,通过更改债务条款,实行债务合并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5.破产重整与清算
针对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难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当然,注重资产流通效率的不良资产购买方,优先选择的还是第一种方式。
除了上述五种处置方式之外,实践中还有债权转股权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两种方式。前者是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来获得企业的不良资产,通过改善企业的经营模式来提升价值,实现债权;后者是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将自己能够产生现金收益的不良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机构,再由该机构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发行证券产品。
不论是何种处置方式,纵观不良资产的产生到最终实现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生态链分为上中下游三段,上游供给机构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中游处置机构有四大AMC、地方AMC、银行AMC、未持牌AMC,下游投资机构有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境外机构、保险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4]
随着社会多个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律师关于不良资产的法律业务的种类和容量也在扩大,这里仅就司法拍卖和债转股两种新兴业务介绍。
1.司法拍卖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查封、扣押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等)的变现是投资者实现权益的重要一环,其中司法拍卖是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变现、处置的重要方式。虽然司法拍卖是在法院的主导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实践中司法拍卖的可能路径错综复杂。比如,在债权人申请拍卖之后上拍之前,债权就可能被拍卖或者被转让,此时拍卖流程直接终止。再比如,在财产上拍之后,若两次拍卖都流拍,则要自动进入变卖环节,债权人最终只能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实现债权。甚至在拍卖成交之后、财产所有权变动之前,债权人也完全有可能将拍卖物再行转让,拍卖物由他人持有(见图2)。而正是基于前述法拍不良资产的多种可能实现路径,律师能否准确把握法拍的整个流程、阶段,控制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风险,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图2 司法拍卖的可能路径
以法拍房为例,对拍卖房屋的全面审慎的尽职调查是律师必须掌握的专业、业务能力,这其中包括标的物实物现状;房屋产权调查;房屋户籍信息调查;租赁情况及合法性分析;欠税欠费调查;税费测算及价值分析;清场难度评估;成交参考价等多方面信息的检索和分析。
2.债转股
债权转股权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之一,律师参与债转股流程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觑。律师首先帮助意欲购买的客户进行债权确认和收购,对负债企业的现行法律地位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专业的尽职调查;其次,对欲收购的债权,律师协助商业谈判,帮助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协商价格、起草协议书等,同时对每笔债权进行债转股的可行性分析,提出专业、客观的意见。再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债转股的实施方案,这部分主要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最后,律师可以提供后期服务,也即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实现债权。
3.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在从事不良资产相关业务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委托人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活动中所涉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同时维护自己的执业安全。以下是我们在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接触到的一个实例,在本案中,合作方(下文“甲方”)希望通过与委托方(下文“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转让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不良资产,因原《合作协议》较长,这里仅节选合作方式部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一条 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xxx万元。
第二条 乙方承诺以不低于人民币xxxx(以下称“A”)万元的价格(不包括因该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等,即乙方应保证甲方因该司法拍卖实际获得的款项不低于A万元)拍得该抵押担保物。若乙方通过竞拍以低于A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抵押担保物(即甲方因该司法拍卖实际获得的款项低于了A万元),则乙方应于竞拍成功后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可用于抵扣差额部分;保证金抵扣后如有剩余的,甲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承诺:
1.若该抵押担保物以高于人民币A万元的价格被乙方竞拍取得,甲方应在乙方付清拍卖价款后三十日内将高于A万元部分(即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与A万元之间的差额,比如:如果乙方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550万元,甲方应给予乙方(A-1550)万元的补偿;乙方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A万元,则甲方应给予乙方(1600-A)万元的补偿。以此类推),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补偿,并于竞拍成功后三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合作保证金。
2.若该抵押担保物以高于人民币A万元的拍卖成交价格被第三方竞拍取得,甲方应在竞拍成功后三十日内将高于A万元部分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补偿(比如,第三方的拍卖成交价格为1600万元,则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补偿为:[(1600-A)*50%]万元,以此类推),并于竞拍成功后无息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合作保证金。
在协议中,甲方意欲与乙方约定,以人民币A万元作为房产拍卖的最低价,达成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的共同协议,若实际房产被他人购买,则进行利益分享。我国2017年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竞买人之间、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情形,没有明文约定委托人与竞买人达成“定价”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事实上该协议显然已经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甲方意欲与乙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实际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份协议,作为律师应该向委托方指出协议无效的事实。随着不良资产业务的迅速发展,律师在积极协助委托人处理类似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审慎审查的义务,谨防出现会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的风险,同时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总而言之,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处理不良资产的团队需要同时具备法律、金融、财务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要有足够的资金和足够的人脉资源对不良资产买进并进行处理。道朋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团队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行业经验,尤其在法拍房服务流程中建立了一套专业化的模式和标准,具体可提供的服务包括(1)帮助委托方选定意向房源;(2)房产尽职调查,明确参拍;(3)指导委托方模拟拍卖流程;(4)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进行代拍;(5)办理房屋过户手续;(6)提供合理税收方案以及清资、清场等。此外,对于有配资需求的客户,道朋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提供国资配资渠道。
1.参见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
2.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
3.参见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4.参见不良资产行业深度研究报告. https://www.sohu.com/a/256210310_47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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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旋律
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
公司法、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