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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丨本所刘新艳律师承办的某工亡纠纷案获《劳动报》报道
2024-01-17
道听丨本所刘新艳律师承办的某工亡纠纷案获《劳动报》报道(图1)
道听丨本所刘新艳律师承办的某工亡纠纷案获《劳动报》报道(图2)

(载于2024年1月3日《劳动报》)


案情简介


赵某系上海某装饰公司职工,从2020年开始工资就不能及时足额拿到。2021年8月22日赵某居家办公时突发脑出血死亡。得知消息,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及股东顾某刚开始核对出来公司欠赵某工资307791.15元,向赵某的家属出具了《关于赵某工资结算及付款计划》,约定公司分期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公司盖了章,吴某和顾某签了字。

2021年12月7日,赵某的死亡被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但在办理工亡待遇时,赵某的父亲经查询发现赵某的社保自2019年12月就停缴了,因此其工亡待遇人社部门难以直接按照流程支付。之后,公司负责人也开始推诿逃避,最终失联。

年近八十岁的赵某父母无奈于2023年2月14日向有关部门求助,闵行区总工会主动介入,指派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刘新艳律师为赵某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本案终裁决,裁令公司向赵某的父母和孩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资差额130余万元。双方均未起诉,裁决书生效。

后刘新艳律师帮助赵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赵某家属持终止执行的裁定书向社保部门申请由社保基金代为支付工亡待遇,获得批准,2023年11月,赵某的工亡待遇款99万余元已由社保基金代为支付完毕。公司所欠款项仍继续执行中。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拖欠工资、工亡待遇的实体性问题,也面临从时间推算上仲裁时效过期的问题,还面临着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裁决款项导致受援人权利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每一步都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结合,才能逐次解决纠纷,使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但得到裁决文书上的支持,还要在合法范围内拿到自己应得的款项,最终从事实上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时效问题。赵某的工亡认定日是在2021年12月7日,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工会介入本案已经是2023年3月6日,在这期间,赵某家属茫然无措,公司能拖则拖,没有证据证明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导致时效中断,可以考虑的只能是2023年2月14日赵某父亲向有关部门求助,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可以导致时效的中断,如果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便如此,从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14日也已超过一年,经过走访,承办律师发现赵某父母所居住的社区在2022年的时候因特殊原因从2022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处于封闭状态,无法正常出入,遂从当地社区开出证明,并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问题得以解决,本案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工亡待遇由谁来支付。本案中,赵某虽累计缴纳社保超过18年,但工亡时因公司原因已拖欠社保一年多,错不在赵某,但仍然无法直接由社保基金直接支付工亡待遇,既然因公司原因导致赵某家属权益受到侵犯,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

执行问题。裁决书生效只是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文书上的支持。刘新艳律师及时帮助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虽因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仍未从公司执行到任何财产,但具备了向人社部门主张从社保基金代付工亡待遇的条件,从而顺利获得代付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律师介绍

道听丨本所刘新艳律师承办的某工亡纠纷案获《劳动报》报道(图3)

刘新艳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新艳,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执业18年。

刘新艳律师是上海市闵行区老舅妈工作协会指导律师、闵行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长期从事群纠、职工维权、法援、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曾为三园云商当事人辩护并经CCTV报道。

刘新艳律师曾参与编写《中国金融刑法学》,并在法律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获得闵行区优秀青年律师、闵行区最佳职工维权律师等多项荣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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