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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
2023-11-01
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图1)

近日,“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办、上海市道朋律师事务所协办,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以“财产法法理在家事法中的常与变”为题发表主旨演讲。

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李宇教授、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琼律师担任与谈人。


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图2)


讲座伊始,张谷教授首先抛出问题:财产法法理在家事法中保持了哪些、以及需要哪些变化?随后指出,要从中国民法在财产调整涉及家事时的常规与变化、中国民法在不涉及家事时已经不合理的常理,在涉及家事时的愈发不合理之处以及常理的缺漏导致家事法规则的失灵三个方面看待这个问题。


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图3)


关于财产法法理在家事法中的“常”,张谷教授指出:第一,一些民间的家事方面的习俗作为习惯法却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比如成年收养,以至于无法发挥其在养老方面的补充性作用。第二,应从权利能力角度分析死亡宣告和权利能力的关系、以及死亡宣告是否必然会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的问题。主体的性别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三,被性侵之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一方面,成年子女虽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者,仍得向父母请求抚养费;另一方面,若女性受害人未成年时曾受其父性侵,成年后无独立生活能力,此时意味着,诉讼时效起算的同时,受害人还在经济上受制于加害人。第四,意思表示形式自由原则在身份行为应受到严格限制。但在身份财产行为仍应当以行使自由为原则,并且原则上也具有可代理性。第五,若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总则编规定可撤销,但是撤销后会造成一系列不合理的后果,因此身份关系的撤销后果应当作为溯及既往无效的例外而只向将来发生效力。此外,在身份关系缔结的内容控制方面,家事法也具有财产法所不具备的复杂性。

关于财产法法理在家事法中的“变”,张谷教授认为,第一,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已经不再是指个别的财产权利的问题,而是指的是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有金钱价值的、可转让的权利的总和,具体的某项财产只是其中的部分权利。第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绝不是物权上所说的共同共有。第三,一定要加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研究。第四,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以及转让行为效力的问题是不容回避的,对该问题的认识不要拘泥于概念和教条,不要只看到不同国家法律在这些问题上处理的差异,而要看到他们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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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冉克平教授就结婚能力属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果上与财产行为的差异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共有的性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图5)


汪洋副教授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对我国立法背景下结婚能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其次,从不同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道听丨“资本市场中的家事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成功举办(图6)


缪宇副教授分别就精神障碍者的婚姻效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区分必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以及家事法中公序良俗规则具体运用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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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教授通过举例表达了对张谷教授提出的中国家事法“该常者无常,该变者乱变”观点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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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教授通过两个案型的分析展示了财产法规则在家事法中造成的不公平结果,进而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源体系对法学方法论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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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吴琼律师从实务角度揭示了身份财产法规则在面对财产法一般规则时的适用困境,并呼吁家事法研究加强注重对于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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