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松懈,停工不停学。为帮助大家在疫情期间保证业务学习不间断、业务技能不下降,更好地迎接复工复产,2022年4月30日下午,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新一期“知·道”分享会成功在线上举办,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律师为大家带来《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解读与交流。
本次分享张晓律师共划分了六大主题,包括现行《公司法》法律体系梳理、《修订草案》的背景及亮点、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修订、涉及公司组织机构与治理的主要修订、一人公司新规与其他重大变化。
有关《公司法》“一法六解释”的架构,张律师认为,现行《公司法》以组织法为主,让公司卓立于“主体”之林,且组织与行为交织。六解释中,解释一规定了新老衔接办法;解释二主要针对清算案件;解释三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解释四针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核心是维护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正常运转;解释五追加细化了关联交易追究、董事解聘、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解释六配合《民法典》实施修改司法解释条文及其他内容(涉及解散清算、关联交易、前期费用认定、决议无效等)。
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背景,张律师解释道,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张律师指出,《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且在《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共有705人正式参与提交了4943条意见,可见变化与突破不小,值得大家深思。
在《修订草案》的正式解读、交流部分,张晓律师通过现行《公司法》与《修订草案》的条文对比、实践运用及具体案例多方面地为大家剖析与解读了《修订草案》的重要修订,内容详尽丰富,现在此简要列举几条与大家分享回顾。
首先,张律师为大家讲解了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修订,以先探讨资本制度、公司管理这两大《公司法》难点。在本章节中,针对《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张晓律师提出了四个疑问。其中,有关本条涉及到的债权人商事交易利益损害的问题(例如,控股股东是没有缴纳的出资一方,实际上可以控制这个公司,为了避免今后的被追责,单方面解除股东资格,则会进而影响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商业信赖),张律师个人建议应当对外部的债权人作出公告,允许其他债权人提出疑议,且提出疑议后,有权要求被除名的股东仍然承担出资责任。
随后,在涉及公司组织机构与治理的主要修订中,张律师提醒,《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并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通过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强化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大家今后在为客户做法律风险提示时,要注意董事不是只有经过股东认定成为清算义务人才要承担清算责任,董事现在是当然的清算责任人,包括职工董事。
《修订草案》中一人公司新规部分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张律师表示,一人公司资产隔离最容易失败,其人格否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却被删除了,说明对股东道德风险的防范不再基于身份,而是基于行为。可见《修订草案》对一人公司呈现出了“宽容”的姿态,鼓励更多人自主创业。可以预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大量出现,如这些变化获得正式通过,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是商业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观察的新课题。
除以上三部分主要修订外,张律师还为大家罗列了多条其他重要修订,包括公示信息范围扩大;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责任更加严格;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被取消;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可依法诉讼;股份有限公司新规。
解读过后,大家积极参与互动,主要就股权转让、原股东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与张晓律师作了进一步的交流和沟通。会后,张律师也将课件分享至群中,供大家回顾。
本期“知·道”分享会共有道朋同仁及所外律师70多人观看,反响热烈、口碑甚佳,今后道朋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推出更多主题与大家一同学习交流。望早日解封,我们线下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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