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聚焦
近日,家住沁春园一村一楼的住户杨先生反映:7月31日下午一个花盆从天而降,落在了自家院子里,砸坏了放在院子里的LED灯箱。住户杨先生认为,是楼上5楼或6楼的住户放在阳台外铁架子上的花盆掉下来所致。但是,楼上没有住户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楼上具体哪一家的花盆掉下,所以即使他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因为对具体行为人是谁不确定,所以也束手无策。对此,杨先生在诉求上希望楼上住户能将花盆搬移到室内或阳台内,毕竟赔偿是小事,要是砸伤人就不是小事了。
8月6日,闵行人民广播电台特邀道朋律师事务所沈家东律师作为“直播闵行-我来帮你忙”节目特邀嘉宾,就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进行法律点评。
沈律师首先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概念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了简要区分,沈律师表示,根据杨先生的描述进行初步判断,故意“高空抛物”的可能性不大,更大可能属于“高空坠物”的范畴,无论是高空抛物或是高空坠物,如果能够找到具体的行为人,应该由具体的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法确定是谁家花盆掉落的情况下,杨先生可以进行索赔吗?
该类纠纷的痛点往往在于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在找不到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从充分救济受害人角度出发,后续则可能会引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后果,即先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来承担共同补偿责任,此后,如果找到具体的行为人,再由建筑物使用人向其进行追偿。沈律师还提到,《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五十四条也已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辖建筑物范围内,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去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专门就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而就在最高法“意见”出台后的15天,上海首例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就在我们闵行法院宣判了,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琐事泄愤,将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最终被闵行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沈家东
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家东,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九三学社社员,毕业于复旦大学。沈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金融投资领域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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